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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对策研究

2017-10-23 02:53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反洗钱对策研究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
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及国际面临的一大公害。各国反洗钱的实践表明,利用系统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渠道。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尽快建立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已迫在眉睫。  洗钱的概念  不同的国家、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全球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虽然各国对洗钱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  与国外相比,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职务犯罪是洗钱罪的重要基础犯罪之一。  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洗钱罪是涉嫌洗钱行为的犯罪。洗钱涉及两个过程:一是获取非法收入,二是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其中,获取非法收入所犯的罪行是上游犯罪,称为基础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基础犯罪只有毒品、走私、恐怖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四种,但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来看,一切能产生收益的犯罪都应规定为洗钱罪的基础犯罪。  一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成立公司,或与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账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脏钱”的清洗。据对广西成克杰贪污案件的报道,成克杰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洗钱,实现对4100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  2.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是洗钱的重要渠道。  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能掩盖犯罪痕迹,不失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件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现阶段,现金结算还是个人之间使用最多并乐于接受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3.洗钱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  我国洗钱的繁衍与国际相比,也存在愈演愈烈之势,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缺乏健全的反洗钱机制。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反洗钱和机构,而家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并且;发展中国家一般由于发展的需要急需外资,对外国资本投入限制较松,洗钱分子为了规避法律,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洗钱行为的倾向。有关资料显示,洗钱行为正在向中国、菲律宾、缅甸等对交易控制较松的国家转移。我国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也没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且对外资投入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这几个方面的合力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跨境的洗钱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尚不明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领域必将全面开放。而在外汇管制放开、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环境下,各种违法犯罪资金的洗钱活动会活跃起来,有可能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甚至可能带来毁灭性的风险。  4.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现金使用不仅带来较大的流通成本,而且还担负着较高的风险。更多地使用票据结算和转账结算是结算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间除小额零星收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他一律采用票据和转账结算。随着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以及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现金结算将会逐渐减少。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就更加严格地限制了现金的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将成为社会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贩毒、走私等犯罪收入一般表现为现金,在现金的使用愈来愈受限制的将来,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从形式上合法化,无疑是洗钱分子的首要选择。这就是说,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反洗钱的国际实践也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   洗钱对我国的主要危害  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1.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    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其重要的“生命线”。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被关闭,其广泛地参与洗钱活动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巧取豪夺,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  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国际上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增加值之差。而在我国,这一差值常常被理解为误差或遗漏。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赤裸裸的循环侵占。  3.包容、袒护和怂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资金支持,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  我国反洗钱的对策  由于洗钱的巨大危害性及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宜尽早采取对策,以应对各种洗钱活动。  1.完善反洗钱制度。  我国尚无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法规和规章中,如2000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在机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其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大额提现采取预约、登记和备案制度;人民银行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个人,短期出国留学、访问人员,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与非中国居民、机构之间发生的收支交易,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申报。  一方面由于反洗钱法律的制定可能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条款相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国际金融的一体化,跨国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反洗钱的实施可能涉及到各国的司法协助。因此,提升反洗钱的法律层次,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助于反洗钱的贯彻实施。  2.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  我国目前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实行的是公安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不单设办事机构。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任务比较繁杂,为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致的对外策略、口径和合力,并借鉴国外成功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很有必要。  在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反洗钱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出完善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斗争,参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等。金融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收集、汇总、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有法定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遵守法律规定,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向反洗钱机构提供反洗钱对策建议,执行反洗钱政策并协调反洗钱政策的实施,负责反洗钱的对外数据交流等。  3.尽快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反洗钱领域占据主动地位。  近年来,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日益受到重视。目前国际反洗钱行动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区域反洗钱组织为中心,并通过主要国际机构和一系列多边和双边论坛等渠道正在全面铺开。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正努力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作为反洗钱方面的核心标准纳入其有关国际标准和准则中,进而试图将反洗钱国际标准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各成员国进行宏观经济监控的一部分和世界银行制定国家援助战略的依据,从而使其强制化。  我国目前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这不仅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称,使我国在反洗钱领域处于被动地位,也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目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国际性的反洗钱组织,在该领域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力,其制定的40条建议已成为反洗钱方面的国际标准,其成员至今已扩大到31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等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亚太反洗钱小组(APG)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最有影响的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共22个成员。为争取我国在反洗钱领域增加中国家的呼声,我国应尽快加入上述组织。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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