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2)
2017-10-23 04:44
导读:(二)洪灾再保险的风险分散职能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有效的分散风险,下面从四个方面阐述其分散洪灾风险的有效性: 1.对固有的巨大洪灾风险。当
(二)洪灾再保险的风险分散职能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有效的分散风险,下面从四个方面阐述其分散洪灾风险的有效性:
1.对固有的巨大洪灾风险。当承保的洪灾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
2.对特定区域内的洪灾风险。对于区域性的保险公司而言,如果只在某一地区开展洪水保险业务,其相似的风险因子就会使保险公司面临相当大的风险,一次洪水所带来的损失甚至会抵消多年的利润。对这种特定区域内的洪灾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出去,以保证自身经营的稳定。
3.对某一时点的洪灾风险。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务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洪灾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 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洪灾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洪灾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收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但却实现了洪灾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洪灾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洪灾风险得到了最佳的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四、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一)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洪灾保险本质上不是单纯的商业性保险,其部分地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洪灾保险具有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单纯的商业运作难以为继,国际上则普遍采用政府支持的方式。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仅是原则性的。同时,洪灾风险的再保险体系是一个
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利益主体。
(二)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及运营方面走在我国前面,可以积极汲取其有益的经验,经过适当的改进,充实到中国洪灾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建设中来。
(三)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
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洪灾风险。可以将洪灾损失分为三个相互衔接的基本层次:初级洪灾损失、中级洪灾损失和高级洪灾损失,对于不同层次的损失采取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
(四)确定再保险自留额
自留额是指原保险人再保后承担的风险额度,实务中关于自留额的计算相当复杂,保险人在确定自留额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利润、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行业竞争等。考虑的侧重点不一样,确定自留额运用的数理模型也不一样。常用的数理模型大致有二种:相对自留额模型和绝对自留额模型。绝对自留额模型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在保险人对自留额精度要求不是很高时,或者保险人缺乏经验和足够的信息,无法对风险单位分门别类地计提自留额时,各类风险单位同质性较高,可以忽略彼此的差异,不需要对风险分类。对于洪水保险等政策性巨灾保险,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其财务的稳定性以及破产的可能性,而其利润是否最大化不是首要的因素,所以,在计算洪水再保险自留额时,选用绝对自留额模型比较合适。
大学排名 (五)洪灾风险的最佳再保险方式
洪灾风险的再保险方式很多,但运用最多的还是非比例再保险中的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1)事故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洪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责任的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洪水、地震等,用时间条款来规定多长时间作为一次事故,对于超出时间范围的事故,当做第二次事故处理。事故超赔再保险其目的是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责任累积,常用于异常灾害保险,故又可称为巨灾超赔再保险。(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以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而比较以上两种再保险方式,结合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发生频率小、一次事故大量标的发生索赔、以及一次事故索赔额巨大的特点,可以确定事故超赔再保险为洪灾风险的再保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