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2)
2017-10-24 03:22
导读:采用整体上市的模式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是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全部上市,还是将进行适当剥离后的业务上市?鉴于目前四家国有商业
采用整体上市的模式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是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全部上市,还是将进行适当剥离后的业务上市?鉴于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部分非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应将这部分非主营业务予以剥离,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突出四家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庞大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对于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庞大不良资产,若由银行自身消化,在银行消化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将会推迟四家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而完全由政府买单,在目前国家财政仍有困难的情况下会加重财政的负担。因此,可行的办法是由银行自身消化和国家买单共同推进的办法来处置庞大的不良资产。为确保四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不良资产在由银行自身消化和冲销一部分后,剩余部分应予剥离,这部分剥离出去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建立一个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的途径来处置。
上市地点的选择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若采取整体上市的模式,在上市地点的选择上,鉴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庞大以及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有限,因此我们倾向于按照先国外、后国内的顺序进行,采用这种选择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开国内证券市场容量的限制,防止由于融资数量巨大对国内证券市场产生冲击,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带来不利。 国外证券市场的大容量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上市提供了必要条件,使其整体上市成为可能,同时能保持银行体系的相对完整和规模效应。 国外上市在审批、监管及信息披露上要求更为严格,这就促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国际证券市场的要求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严格控制风险,培养和提高竞争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在实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外上市后,国内证券市场作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一个补充渠道,可根据需要并视当时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公司整体框架的搭建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若整体上市,其公司的整体框架是采用控股公司的模式,还是采用银行集团公司的模式?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的情况下,采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即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为母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出资收购或管理商业银行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类机构和业务。这种模式具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在股份制原则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连接起来,各个金融类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种类的业务,同时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只是通过股权投资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管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框架之所以这样搭建,是基于以下理由: 金融控股公司兼具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优势。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使其一方面适应了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各个子公司分业经营格局的存在,与我国现行的法规及监管体制能够融合,不会对我国目前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产生冲击,同时兼具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这种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即主要是交叉业务的优势互补,如地区互补、业务互补及服务互补等,二是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即金融控股公司的购并行为能产生协同价值,其大小可以根据成本节约、收入提高、服务改进、财务策划及税收优惠来。这种协同效应的存在,能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益,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捉高其竞争力。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由于采取了各子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并且每个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的方式,同时各业务之间建立有严格的“防火墙”,因此防止了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同时采取授信限制、交易限制和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内部交易,可以对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之下,面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众多的分支机构,如何按照扁平化原则重新设置机构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