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市场化探析(4)
2017-10-24 06:05
导读:无限制的价格竞争,极大地威胁到保险企业的经营与生存,最终威胁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行业内部应有严格自律制度,防止恶性竞争,保证市场健康有
无限制的价格竞争,极大地威胁到保险企业的经营与生存,最终威胁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行业内部应有严格自律制度,防止恶性竞争,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监管部门对费率由直接管理过渡为间接管理,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统颁费率情况下,费率由保监会制订,各保险公司执行,费率市场化后,保监会不再制订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厘定费率,但由各保险公司厘定费率,不代表监管部门对费率放任自流,也就是说费率市场化不等于费率自由化,在市场失灵时,监管部门应添补这个缺陷,对费率进行间接管理,而不是原先的直接制订费率。首先,对费率的监管应分险种监管,对关系社会稳定,国计民生的险种仍由监管部门直接管理,如交强险,此险种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应由监管部门直接制订费率,由保险公司执行,对其它不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险种则可由保险公司自已定价,监管部门只进行调控。其次,监管手段应多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而不是直接干预。再次,应不断完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保险公司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减少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真正为费率市场化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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