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2)
2017-10-25 01:46
导读:2.为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依据。股东在将资产委托给经理经营后,是否需要将该企业持续经营下去?是要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还是调整自己的投
2.为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依据。股东在将资产委托给经理经营后,是否需要将该企业持续经营下去?是要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还是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都需要有经理提供的企业信息作为依据。它使股东能够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判断、验证。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
3.为股东提供对经理人进行业绩考核的依据。经理人对外披露公司信息,一个主要的动力是使股东对他们在受托经营期间的业绩有一个恰当的评价,他们除了要求得到股东根据委托——代理契约规定的报酬外,还希望通过披露公司的好消息,使股东感到经理为自己带来了超出
委托合同的收益,从而得到更多的奖励。股东也希望从公司披露的信息判断经理是否按约经营,实现股东的委托目标,有否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并据此决定对经理人的奖惩和是否继续委托。
4.公司进行对外信息披露,也是经理人自我保护的一个手段。将公司的各项信息向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使之了解经理人在受托经营企业时的各种作为,确认经理人是按照股东的委托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所采取的各项行动是合法的,合乎股东的委托,这有利于解除经理人的受托责任,避免非经营责任风险。
5.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经理人对外披露公司的信息,除了满足股东的需要外,还希望得到股东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在今后继续对其经营活动给予资金、权力上的支持,使之能够继续根据自己的经营策略运作企业资产。
二、信息披露是提升公司价值的重要途径
公司进行的信息披露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就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特定的信息向外界进行披露,如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等。根据阿克洛夫(1970)提出的“逆向选择”理论,信息不对称会使资本市场象二手车市场那样出现“优汰劣胜”的现象,使资本市场成为一个“劣货”市场,失去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甚至使投资者退出资本市场,造成资本市场的萎缩和关闭。作为一种以法律法规强制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解决由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完备而可能导致的的“市场失灵”问题,在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2002)。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对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展示公司的经营前景和价值具有积极的作用。国外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不满、证券市场面临“诚信”危机时,自愿性信息披露就成为有实力的公司展示自身“核心竞争力”、描绘公司未来前景、实现和利益相关者有效沟通的重要途径。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自愿性信息披露所揭示的内容,更多的是企业根据其信息披露战略自愿向资本市场公开的有关其核心竞争力的“软”信息,它满足了投资者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资本市场中选择“满意”投资对象的信息需求。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企业有关信息的获得及了解程度是不一致的,因而对公司价值有不同的判断和理解,这也造成了常见的公司价值与市场价格的背离,在资本市场上就表现为公司股价被高估或低估。尽管资本市场动荡起伏,但从长期来看,公司的股价始终是围绕着公司的价值波动的。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定义公司价值,都不能忽视信息这一关键因素。信息直接影响投资者的行为,并最终表现为影响市场价格的形成。作为在不完备市场中降低交易成本的一项重要手段,信息披露能够通过向外界公布投资者关心的企业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对公司价值产生的错误判断,使股价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出公司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