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与民事赔偿责任(3)
2017-10-25 02:52
导读:对民事赔偿责任的举证采用”举证分摊原则” 。在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投资者在收集证据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难
对民事赔偿责任的举证采用”举证分摊原则” 。在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投资者在收集证据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做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因此,可采用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存在损害的事实(交易行为)和损失的结果,被告可以免责抗辩举证证明不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不存在主观上有过错、不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方式来明确责任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
进一步细化《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存在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现象,这既不符合国际证券立法的发展趋势,也不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改变目前证券立法中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协调的现状,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并强化小股东保护制度,明确董事责任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派生诉讼制度
总之,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借鉴境外成功经验,参照国际准则健全相关法制,突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将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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