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对策分析(2)
2017-10-25 03:09
导读:(三)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
(三)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运作规定过于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如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决策权,这就使监事会在发现问题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手段去制约董事和经理的违规行为。而且监事会的成员大多来自公司内部,其职位和报酬基本上由管理层决定,这也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内部监督不力,信息失真严重
经理层主导地位的治理环境下,经理人控制着信息生成系统(主要是会计信息系统)。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体的重合中,审计的独立性会失去其存在的土壤。因为独立审计会在其生存利益与职业道德的权衡中,在惩罚成本低廉的侥幸心理下丧失了自我,与管理层合谋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使得独立审计的监督成了经理层可胁迫的
自我评价工具。由于内部治理结构的失效导致外部社会治理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失效,经过筛选和加工的信息陈述加上虚假的鉴证报告,信息链在生成和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得不到适当的规避,造成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治理功能连贯失效。
(五) 国内证券监管职能错置
这种错置,一方面表现为证券监管部门对市场深入太多,用行政职能代替市场的职能。这就使得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机制难以确立;另一方面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未能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与规则,未能对掠夺投资者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使得不少国内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就如入无人之境,把公司财产当成少数管理层的财产,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富任意掠夺与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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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治理
中国公司治理的本质不仅是一个公司治理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治理的问题。公司治理的软弱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政府治理的失效更会产生腐败和混乱,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政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执行。因此,对于中国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而言,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改善不是一个公司层次的问题,而是取决于政府治理的水平。公司是否适于上市,是否合法地进行信息披露,是否有较多真正起作用的独立董事,是否有完善合理的内控机制,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因此,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一定要加强和改进政府治理。
(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强化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三)实现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的转变
要降低经理层的对信息源的控制优势,改善董事会与经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应当增强内部审计的服务和价值增值功能。随着公司治理功能的发展,内部审计也在以往遵循性或财务性的传统审计工作基础上被扩展到保证与咨询服务方面。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单位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方法评价和提高单位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内部审计目标已经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提升为“帮助组织增加价值”,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不谋而合。内部审计不同于外部审计的地方在于,经理层为顺利完成其受托责任,对其有内生性的要求,这也使得地位提升的内部审计成为内部治理结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更好地为董事会和经理层服务,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