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对策分析(3)
2017-10-25 03:09
导读:(四)在监事会中增加非股东专业代表增强其在监督中的博弈力量 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仅要以股东的利益为核心,还应考虑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的
(四)在监事会中增加非股东专业代表增强其在监督中的博弈力量
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仅要以股东的利益为核心,还应考虑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在监事会中适当增加债权银行、政府监管的代表。一方面可以增强监事会专业监督的力量,改善监事会地位不中立的局面,加大其在监督中的博弈力量;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减少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各种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防止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还可在现有的公司内部治理中,实现对经理层的双重监督,减少了其逆向选择的可能。
(五)加强独立审计的专业监督
加强对独立审计的治理。首先从资格准入、后续教育、职业道德、质量管理上提高其执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减少过失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从而揭示并降低信息传递中的风险。其次通过提高审计质量,塑造信誉好的品牌,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增强与客户管理当局的谈判力量,从而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最后,加大对独立审计违规的惩罚力度,使其在低违规收益与高惩罚成本的权衡中自觉抵制经理人的诱惑和胁迫,减少与客户管理当局共谋欺诈的可能性,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能担当起经济卫士的重任,把好信息传递风险的最后一关。
总之,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府(外部)和企业(内部)双方的努力,以加强信息的疏通和监管为治理核心和突破口进行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可以实现内部双重制衡和外部治理的多重完美结合,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将有极大地改善,经理层主导控制地位会有所改变,经理层实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空间也会大大缩小,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实现内外部治理相互作用、互为推动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