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的策略(2)
2017-10-25 03:10
导读:二、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效应 1.WTO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及后续协议 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根据服
二、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效应
1.WTO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及后续协议
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GATS金融服务附件对除保险以外的金融服务详细列出了12条,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资、支付、证券发行、金融中介和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形式。
乌拉圭回合以后,WTO在GATS框架下, 对服务贸易的专门领域进行了进一步谈判,于1997年12月12日达成了日内瓦协议,将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根据日内瓦协议,各国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70个国家(欧盟以15国计)和地区同意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市场,签署了于1999年3 月生效的第五议定书。
GATS及其后续协定要求通过多边谈判,使全球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它们的原则主要是最惠国待遇。GATS在促进金融服务开放方面,又提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要求在特别承诺中分别予以列明。市场准入,即要求允许外国金融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如允许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机构;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国金融服务者和国内金融服务者同样的政策和要求。
金融服务贸易的协定在要求自由化的同时,也约定了除外领域,以保证各国经济主体的独立和经济安全不受侵犯。GATS承认政府对本国金融市场的管理权,认为政府“有绝对的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场的整体性”,而且明确指出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货币控制不在WTO谈判之列。GATS还赋予各国针对具体领域和国家的豁免权, 允许成员按4种贸易方式,选择实行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行业和程度, 并在实行最惠国待遇时作出豁免,只对部分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但豁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GATS允许WTO成员在国内金融体系出现问题时,“采取审慎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并保证其国内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同时允许成员在严重的国际收支和对外金融困难的情况下,对国际收支和资本转移采取“暂时的非歧视性的”限制。WTO 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会员适度弹性,允许它们申请过渡期。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2.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效应分析。
GATS及其后续协议,促使各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对方金融服务市场并享受同样的经营条件,从而带来广泛的竞争。竞争是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质,金融服务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在不断推进的深度和广度上建立金融服务共同市场的过程,各国在大市场的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竞争。随着谈判的深入,自由化的领域不断增加,竞争也就越激烈、越充分。因此,从总体和长远而言,各国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竞争,微观上无疑将促进各国金融服务方式和质量的进步,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增大消费者剩余,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从宏观上来说,则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诸如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更好配置资源和消化风险,改善政府管理。
然而,在现阶段,金融服务自由化确实能立马增强发达国家的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多的是面临着挑战、冲击,以及艰难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看,与其说是金融服务自由化增进世界经济,还不如说是发达国家金融资本披着公平自由外衣的“入侵”。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很可能陷入国内市场保不住、国外市场开拓不了的窘境。国内外金融机构实力异常悬殊,传统服务的竞争本来就不占优势、更何况WTO的《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新金融”条款的创新金融服务。
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躲在政府设立的贸易壁垒下苟活是没有出息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一国 金融服务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不断国际化的过程。因此,发展中国家在这过程中如何“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又如何“请进来”,有限度的开放国内市场,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毫无疑问与国内金融改革紧密相连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对金融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金融改革的演化也为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走上国际化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金融服务开放与金融改革两者是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大的效应就是推动他们自愿主动的认识到推进国内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和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