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的策略(3)
2017-10-25 03:10
导读:首先,金融体制改革无疑是增加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从而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入GATS倡导的国际竞争。也就是说,GATS虽然没
首先,金融体制改革无疑是增加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从而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入GATS倡导的国际竞争。也就是说,GATS虽然没有对国内金融的管理和体制提出任何要求,但实际上因为开放金融服务对国内金融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一国为确保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不得不进行改革。加入GATS和金融体制改革,因为都与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竞争力密切相关,而在某一方面有所推进时使另一方面显得更加引人注目。
其次,GATS的某些条款也对国内改革直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某些条款对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间接促进国内金融改革、GATS有一些直接推动金融改革的条款,如约定“谈判各方不得对金融服务提供者作数量或者构成形式上的限定”。这些条款的初衷虽然是推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与金融改革无关,但对那些目前存在这些限定的国家,这些约定也意味着促进
放松管制,实际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类似的条款还有如新金融服务条款,约定成员国应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其境内提供所有创新的金融服务;又如商业机构的设立(商业存在)条款,规定成员国应允许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包括获取现有企业等方式,在其境内设立或扩展商业机构。另一方面,GATS本身不以改革为目的,不可能全面促进金融改革,它与金融改革的交叉仅限于某些既增进竞争又放松管制的措施。如GATS约定“现存对金融业务的规定,只要不是数量或机构构成的限制都可以保留”,而这些规定很有可能造成金融抑制,是金融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GATS及后续协定以间接方式促进金融改革,还主要表现在GATS对成员国的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成员国既需要针对GATS的要求调整现有管理体系,也需要针对新问题创造性地提出新的管理思路和措施。要做到有效管理金融体系,需要预见性地正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果,作好充分的心理和技术准备。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三、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历史进程与现实差距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恢复GATT的谈判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现在争取加入WTO需要增加服务贸易的谈判, 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更是其中的难点。根据关于建立WTO的协定, 有意成为WTO成员国的国家,应当向WTO协定及其附录的各多边贸易协定提出申请,由部长级会议根据WTO成员方2/3通过的条件批准加入; 在金融服务贸易纳入WTO谈判体系后, 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国还应当通过谈判并根据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在其时间表里写明有关具体承诺。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是1979年开始对外开放的,至今在开放的地域、数量、业务范围上都有了很大发展。1979~1982年,我国先后批准31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2年我国开始在经济特区进行外国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6年12月,在上海浦东开始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及金融债券的投资业务。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批准建立了716家外资金融机构(见表一)。 表一 我国已批准的716家外资金融机构统计表 代表机构(543家) 经营机构(173家)
机 银行275家,保险181家,投 外国银行(分行142家,合资7家,独资5家)
构 资银行58家,信用卡公司 ,财务公司(合资4家,独资3家),保险公司
类 10家,财务公司6家,其他 (独资8家,合资1家,中介机构2家),合资
型 13家. 投资银行1家
地 北京219家,上海165家,广 142家外资银行分行的城市分布:上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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