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步伐(2)
2017-10-25 03:13
导读:第一,我国商品市场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商品市场的建设得到不断完善。到为止,我国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的90.4甲e,生
第一,我国商品市场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商品市场的建设得到不断完善。到为止,我国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的90.4甲e,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85.6%,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94.8%以上的价格由市场形成,为整个市场体系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为保险费率形成基础的有形商品的价格已经市场化了。 第二,生产要素市场化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看,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得到较大的;建立和完善了资本市场上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从劳动力市场体系看,建立了能进能出、职工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用工制度;建立了主要由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多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从房地产市场体系发育的情况来看,建立起了有偿的、有期限的、能流动的市场配置制度。 第三,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压力愈来愈大。随着入世日期的临近,外资保险公司迈向进入了倒计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有都要依国际惯例办事,保险企业也不能例外。但是我国的保险企业对市场体制中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掌握,有的甚至一知半解。特别是我国保险公司不论是从单个公司的实力,还是从我国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来看,与外资保险公司都有较大的差别,在实力上不可相提并论,保险技术上的差别更是不可想象的,而保险技术上的差别说到底是保险费率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因此,加快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壮大实力,迎接入世挑战是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 在当前条件下,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既不是难题,也不是实践难题,最大的问题是思想上的不一致,有必要澄清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上的看法。 一是要等到保险监管法规健全后再实行费率市场化。任何一个市场,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发展直至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市场的完善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后盾的,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体系,就不可能有一个完善的市场。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有人提出我国当前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与完善的市场所要求的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比,相差甚远。因此,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从表面上看这种想法似乎是正确的,但仔细却有问题。首先,这种观点忽视了保险市场是处于运动状态的。保险市场如同其他市场的发展经历一样,也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完善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完善是长期的、绝对的。那种绝对的、长期的、完善的保险市场如果存在,依据这种状态而建立起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迄不是可以一成不变、一劳永逸了吗?其次,保险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业的发展应该讲是放任自由的,由市场自发调节,没有政府部门去监管,也谈不上建立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的问题。只有到了市场自由竞争解决不了自身出现的问题时,政府才会出面,才有了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的出现并不能保证不出现新的问题。而是在新的问题出现后,由政府监管部门根据新情况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使保险监管水平又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如果非要等到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善时,才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话,那中国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恐怕永远也不能够实现。 二是目前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民族保险业。有一种观点认为,外资保险公司实行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高,可以以较低的费率销售保险产品,而中资保险公司处于起步阶段,费率市场化不利于中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市场适度保护。持这种观点的人出发点是好的,但良好的愿望并不能代替残酷的现实。市场是无情的,市场是有其自身的运行的,市场的规律不被遵守,就必然要受到规律的惩罚。首先,这种保护民族保险业的费率管理方式造成了目前市场秩序的混乱。以目前管理最为严格的机动车险和航意险为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种费率管理体制造成费率水平偏高,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已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各保险公司都想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占有率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价格竞争,降低费率,提高代理手续费,因此目前机动车险、航意险普遍存在着退费、降费、提高手续费的情况,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其次,这种管理方式严重地阻碍了保险业的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受高费率保护,各保险公司赚钱无忧。因此,在产品开发上,各企业积极性不高,更谈不上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再次,这种管理方式实际上保护了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进入上海、广州等地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利用中资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条款开展业务,但费率却大大低于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利用高费率的政策空间,抢夺我国的保险市场。这在实际中起到了保护外资保险公司作用。 三是费率市场化不等于立即全面放开。一谈到费率市场化问题,有人就认为费率应完全放开,由市场自发调节。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忽视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也不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情况,是一种凭空的想象。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一是在保险费率改革的目标模式上,就是要使绝大多数条款的费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少数必须由政府制定的费率的形成也要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的情况。二是在费率改革的基本内容方面,要以转换费率形成机制为核心,即由政府直接制定费率转换为市场定费的体制,使费率在市场竞争中,灵活地反映保险活动中风险损失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并通过“供求—费率—供求”的自动调节机制使费率结构经常趋向和保持相对合理。三是在费率改革的途径和方式上,采取渐进的方式,实行调放结合,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采取渐进的改革方式,可以减少震动,防止改革步伐过大、过快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动。调放结合的方式就是实行调整政府制定的费率和放开政府对费率的直接管制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放的比重。保险费率的市场化也应遵循这个原则,采取渐进的、调发结合的方式,先放开一些区域性的、短期的费率,对重点产品的费率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降低费率标准、规定适当的浮动幅度等办法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