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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分析

2017-10-25 03:12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分析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 要] 本文通过研究现
[摘 要] 本文通过研究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形态,发现我国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现状与立法的设想相比发生了严重 的异化,其表现为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本文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并论证为 了纠正此种异化,新《公司法》所制定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 公司控制权;配置,异化
  
  一、股份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形态
  
  公司控制权理论是源自产权理论的“不完全合约理论”,该理论从企业的合约性和合约的不完全性出发来理解所有权关系,并认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权。有学者指出许多具有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权往往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因概念内涵的模糊性所引起的混乱,比较现实的态度是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因此,本文研究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实际上是研究公司的重要决策权和决策制定在公司各权力机关之间配置的具体情况。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莫不受政体模式之影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学者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各国立法无一例外地对公司内部设立了一套权力制衡机制。就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来看,其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其法律的应然状态为: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分红的权利和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除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事项有决策的权利;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从上述制度设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主要控制权赋予了股东大会,法人本身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所有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抽象意义上的所有而已,股东才是企业及其资产的实质所有者。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集中全体股东的意志选举董事会,原则上有权决定公司资产运营的一切方面,特别是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社会现实往往与立法者设计的美好愿望难以一致,现实生活中公司的控制权的配置发生了严重的异化。早在1932年美国著名学者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其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就提出了一个经典的论题“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在公开公司中,股东获得了资产的高度流通性,可以随时让渡产权,因此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众多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时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股东个人或者集团没有足够的利益去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层成为“自我存在体,即使其股权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现象。伯利和米恩斯的研究成果表明:1930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中,以家数而论,有44%的公司处于“经营层控制”之中,即经营者所拥有的股权微不足道,原本无法控制公司经营,但是因为公司股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人或者任何集团持有足够的股份可以控制公司,或者给予经营者以有力的威胁,经营者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而属于少数控制型的占23 %,即个人或者少数人集团持有充分的股票权益,通过自身的股票权益,从而控制公司。我国的公司控制权配置的现状与伯利和米恩斯分析的理论模型大体上是相同的:一种情形是由于股权的大量分散,各股东没有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股优势,一部分股东抱着搭便车的思想,对行使自己的股权处于一种惰性,还有一部分股东完全处于一种投机的心理,并不长期持有某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入了经营层即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控制中,又称为内部人控制。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形是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实现了绝对控股,导致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根据不久前由胡汝银博士领衔,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完成的一份有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卷调查显示,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成员已经达到董事会的50%,其相应地也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公司的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形下,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是一体的,内部人控制只是大股东控制的一种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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