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分析(2)
2017-10-25 03:12
导读:二、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异化的现象分析 在公司股份非常分散的情形下,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势必造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异化的现象分析
在公司股份非常分散的情形下,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势必造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公司的经营者是公司股东的财产利益的信托人,他应该恪尽职守,忠实地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以追求公司收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己任;另一方面,他又作为自然人存在,人非圣贤,必然又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尽管经营者可能基于舆论的压力和声誉的激励而忠于公司,但与经营者侵吞公司资产所带来的巨大诱惑相比,前者是如此的脆弱不堪。这种因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早在1776年就被亚当·斯密发现了,在其著述的《国富论》中就指出:“ 公司股东只是一年一年地接受董事们认为应该给他们的分红。”“而公司的董事们,作为别人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金钱的经营者,不可能太多地指望他们会像合伙中的合伙人照看自己钱财那样,用极高的警觉来照看这些钱财。……因此, 疏忽和浪费在这样一个公司的经营中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流行。”由于各股东没有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股优势,大多数股东对股东大会上的权利行使表现出“理性的冷漠”,他们认为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试图监督经营者,并对其经营方针做出改变是不理性的,因为其花费的成本远远高于投资本身所能得到的收益。有些公司
法学者指出搭便车的想法也是控制权配置异化的重要原因,如果某些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积极行使了股东权, 那么因此获利的将是全体股东, 积极行使股东权的股东为此耗费自己的成本, 而使另外一些股东不劳而获。所以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积极履行股东的责任,监督经营者使公司经营方针不至于背离股东的利益,而使自己获利,这势必影响股东对行使股东权的热情,甚至出现无人监督经营者的可怕情形,经营者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无法及时的发现和处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大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以上,则可以绝对的控制股东大会;有时,特别是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10%,甚至更低的股份,也能操纵公司。我们认为,只要事实上能对公司事务行使控制权的股东,就可以认定为控股股东。这时产生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大股东仅代表它们自己的利益,而它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有可能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或者与员工和管理者的利益发生冲突。在使用控制权最大化自己的福利的过程中,大股东有能力重新分配来自于他人的财富,其往往以牺牲其他中小股东和员工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福利。而实际上,在中国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掠夺中小股东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公司不仅多年未分红利,而且经常还要中小股东掏钱配股,否则将面临股值被稀释的风险。目前,中国众多的上市公司中,年终不进行红利分配的越来越多,除去一些业绩下滑,确实没有分利能力外,大量公司从业绩分析来看,明明具备分利能力,却仍然采取了不分配的方案,这就或多或少与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对其有利的决定有关,控股股东不愿将众多利润与中小股东共享,而是以年薪或奖金的方式发放给自己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干脆通过关联交易使大量利润落入自身手中。截止2001年4月,通过对沪深两市1073家上市公司公布的2000年年报进行统计可发现,有332家公司的关联企业存在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现象,占公布年报公司总数的30.94%,即有三成上市公司受到来自大股东及与之有关的公司的侵害,这些被掠夺的上市公司很多成了ST公司,显然大股东的掠夺是这些公司经营不善最为直接的原因之一。从上述数据我们发现,大股东在自己利益与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势必会优先选择自己的利益。 无论是经营者内部控制,还是大股东控制,其要害在于破坏了公司的三权分立机制和公司决策的民主管理机能,造成了公司控制权的严重扭曲和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