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分析(4)
2017-10-25 03:12
导读:(四)完善了股东的诉权。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的直接诉讼提起权和代表诉讼提起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传统理论,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四)完善了股东的诉权。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的直接诉讼提起权和代表诉讼提起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传统理论,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不行使诉讼权时,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此时直接受到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自益权,尽管股东的利益会因公司利益受损而间接受到损害,但因其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使得股东所受的间接损害得不到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适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可以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董事、高管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有效地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Adolf A.Berle, 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