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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分析(3)

2017-10-25 03:12
导读:三、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控制权的重置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第18次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其很好地协调了多方利益群体,对公司控制权配置的

  三、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控制权的重置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第18次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其很好地协调了多方利益群体,对公司控制权配置的异化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影响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了制度层面的有效保护,有效地协调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退出规则”是传统公司法领域内,股东保障自己权利,影响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方式,也就是常说的“用脚投票”或“华尔街规则”。《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至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依法自由转让股票的情形。当股东认为公司及其经营者不能以最大化股票价值的方式行事,从而不能为其带来预期的最大化收益时,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卖出他们的股票而退出公司。当足够多的股东同时进行这种操作,公司的股票价格将趋于下降,进而使公司面临筹资条件恶化等财务危机,以及更为严重的并购市场的启动,拥有一定资本的所有者将轻易以较少的资金量收购所需要的用以获取控股地位的股票额,再改组董事会,更换经营层,重新聘任经理。失去控制权的公司管理者不得不面临控制权丧失后的种种不利局面,为避免此损失,经营者必须在决策中考虑股东利益要求,以争取股东的支持,防止公司被收购,股东由此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然而在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形下,“用脚投票”的规则,很难对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施加实质性的影响。中小股东如何对公司施加控制,以保障自身利益,新《公司法》很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通过一系列相关制度,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权实现了更有效的配置。
  (一)新设了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而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重要连接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程度及行使效果,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而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往往凭借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而累积投票制旨在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达到权力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供保障,增加其提名人的当选机会,使中小股东也能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与控制,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二)扩大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对公司信息的充分了解,是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必要前提。现实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直接管理,股东在对公司的信息的掌握处于完全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任何股东都应当有权利获知公司的相关事项,尤其是与股东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及财务信息,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有的公司为了向中小股东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甚至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欺骗广大中小股东,使其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的内容,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增加了少数股东发言权。“发言”通常被认为是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的象征,股东希望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和愿望去实施有效的发言,进而去影响公司的相关决策。但是在旧《公司法》中,基于股权平等,选择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公平手段,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多数决原则往往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被吞并。为了克服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以弥补中小股东弱势群体地位所带来的不利益,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其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述规定,使中小股东也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或经营层滥用控制权,实现股东法定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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