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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的法律意义(3)

2017-10-25 03:13
导读:其实,非法融资活动并非我国所独有考察表明,凡是存在严重金融压制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正式金融体系难以满足经济活动的要求,大都会出现大量的非正式金

  其实,非法融资活动并非我国所独有考察表明,凡是存在严重金融压制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正式金融体系难以满足经济活动的要求,大都会出现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甚至非正式金融组织例如台湾民间借贷占全部金融活动的比重曾长期保持在20%以上,占间接融资的比重则高达35%以上日本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借贷机构为解决资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还设计了非常便捷的服务方式即便在一些欧洲的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活动也普遍存在,有的国家的政府甚至鼓励投资者在非正式市场进行投资活动(如在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因此,根据“非公经济36条”的规定,正确看待非法融资活动,承认非法融资活动的“填补”作用,将其纳入正轨金融体系,并且制定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当正式金融体系发展到相当程度金融压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动才会缩小到无足轻重的程度
  
  五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将促进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开始的,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填补不断修正不断完善,到今天我国已经建立了《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投资法》《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律20多部,金融行政法规150多部,金融部门规章不计其数,真可以说,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世界在变化,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相对的,我国也如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在以前看是相对完善的,现在看还有很大的欠缺比如金融《反垄断法》的欠缺《金融信用评价法》的欠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的欠缺等等二是世界金融发展趋势在变化,各国的金融法律也在变化,比如英国2001年4月份施行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美国1999年11月份施行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日本1998年12月份出台的《金融体制改革法案》等等都是紧跟世界金融形式发展的产物而我国5年前已经加入WTO,金融市场全开放的承诺兑现已经来临,但是,我国紧跟世界金融形式发展的金融法律还欠缺三是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问题,我国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金融业务分配的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国家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非公经济36条”作为非公经济主体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已经出台,这将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契机因为,非公经济主体能否顺利进入金融领域,能否在金融领域生存与发展,不但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国家法律的支持,我们将拭目以待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全过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除此之外,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还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使金融机构由过去单一的所有制成分走向多元化,进而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对我国金融机构融入世界金融体系,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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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承惠.非正式集资: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问题[J].经济要参,2003,(17).
  [4]李伟.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当代财经,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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