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第三方支付人身险保费的法律问题(3)
2017-10-29 01:48
导读:四、禁止与限制的适用性 也许人们会问,上述的禁止与限制性规定不仅仅适用于第三方付费,它也同样适用于投保人自行付费的情况,难道说投保人自行
四、禁止与限制的适用性 也许人们会问,上述的禁止与限制性规定不仅仅适用于第三方付费,它也同样适用于投保人自行付费的情况,难道说投保人自行缴付保险费也受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约束吗? 笔者认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应适用于一切商业交易行为或活动,当然也包括投保人自行缴付行为。在目前的中国环境下,用公款消费保险、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例仍然不胜枚举,而这种案例表现的形式就是企业/公司/机构作为第三方为其员工/职工缴付保险费即第三方付费。如作为一家在中国注册营业的金融机构对上述第三方付费一概来者不拒照单全收,不仅可能会造成有关当事人(投保员工/被保险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锒铛入狱,而且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企业财产损失,造成金融机构财产损失(如在司法机关判定有关人员犯贪污罪,侵占罪,挪用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洗钱罪的情况下,
保险合同往往会被确认无效,已缴保险费作为国有资产或公司资产往往会被要求予以追返。由此造成保险人税收损失、佣金支出损失、经营成本损失),其重要的原因是金融机构对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付费所需履行的谨慎审核的义务认识不清,一概认为法律或保险法对第三方付费没有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误认为金融机构对此没有审核的责任,从而产生上述不良后果,此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关注。 在当前中国的社会形态下,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并予以平等保护的地位,权益的划分,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物权法的宗旨之一就是确权止纷,第三方付费不应成为民事活动的一种主流行为,而应是一种辅助的方便的补充手段。如果在保险界,大量的保险费付款均是第三方付款,不仅不利于民事权利、的确:定,且诸多不健康的因素也可能会渗入其中,也可能会为犯罪行为(贪污、挪用、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洗钱)打开方便之门,尤其是大量国有公司用公款为其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储蓄型的人身保险,名义上称之为代付保险费,但实质上却是资助、捐赠。因此,讨论禁止与限制第三方付费的适用性在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际意义,一者可以遏制一些不规范的第三方付费的行为,二者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有利于真正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五、第三方付费的法律后果分析 第三方付费必然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1、合法有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第三方付费没有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付款人与投保人之间又具有保险利益关系,或存在着合法的法律关系包括代理关系,第三方付费出于方便,快捷的交易目的,纯粹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因。那么这种交易就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第三方付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这一行为触犯刑法或者违反相关的民事法律,则这一行为将在民事上视为自始无效。诸如,以洗钱为目的或以不正当目的为投保人付费的情况,第三方付费系贪污、洗钱等犯罪行为的情况。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因付费行为,付费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无保险利益关系情况下的付费行为,票据支付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些第三方付费行为均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