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范围研究(3)
2017-10-31 02:28
导读:3.3 “控制”的题目与建议 我国新准则中控制定义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
3.3 “控制”的题目与建议
我国新准则中控制定义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鉴于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准则制订过程已经熟悉到“控制”的重要性,建议鉴戒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原则是对“控制”概念的补充。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或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等。假如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就应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因此,建议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以对合并范围进一步规范。又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列举了母公司固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定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例如,当前股权分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企业即使不满足拥有多数表决权或者准则中所列示的四种情况,但仍然实质上控制着被投资企业。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定标准,以期更好的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纵。
3.4 持续经营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合并题目与建议
新准则对于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是否纳进合并范围的题目没有做出明确要求。根据会计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从理论上讲不应将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在实务中会碰到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给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母公司会千方百计支撑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不将该类子公司纳进合并范围,假如逾额亏损可以分歧并,在采用不完全权益法的情况下,母公司就可轻而易举地通过内部交易将本钱、用度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承担,从而人为地夸大企业团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因此,建议将持续经营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纳进合并报表准则的合并范围。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5 非营利性组织是否纳进合并范围的题目与建议
大多数国家的准则规范的是营利性组织的报表的范围合并题目,而没有涉及非营利性组织。但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很大的比重。在我国这种大环境之下,公有制企业控制非营利性组织的背后往往有各级政府的左右,这就使得非营利性组织与控制其的公有制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复杂,很可能成为这些地方政府或公有制企业操纵的工具。此外,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逐步脱离财政核算体系,提倡自给自足,自己搞创收,甚至投资办企业。笔者以为,有必要在合并准则中规范非营利性组织的合并题目,假如企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能够实施有效的控制,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事盈利活动,则应该纳进合并范围,并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严格的信息表露。
参考文献
[1]@林淑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题目研究[J].贸易会计,2007,(1).
[2]@陈文华.新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我见[J].时代金融,2006,(10).
[3]@李朝阳,徐晓红.新会计准则下对财务报表分析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