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商誉题目(3)
2017-10-31 02:53
导读:购进商誉的倾销期和进账时间 而购进商誉的摊销期如何确定也是一个具有分岐的题目,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IAS22)中明确规定商誉最高的摊
购进商誉的倾销期和进账时间
而购进商誉的摊销期如何确定也是一个具有分岐的题目,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IAS22)中明确规定商誉最高的摊销年限定为20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中选择了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两个标志,要求在体现稳健性原则的条件下,将分摊期限的年限定为10年。有观点以为,商誉的分摊期限不能人为地确定,应当在充分地考虑其经济年限和技术年限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分摊年限的区间,由企业自行确定。这一观点,看上往通情达理,从理论的角度看完美无暇,与IAS22中所列的确定分摊期限时应考虑的因素也基本一致。但是,可操纵性就目前情况而言却不高,如何考虑商誉的经济使用年限和技术使用年限并增加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纵性,则是一个需要深进研究的题目。固然,目前普遍公认的是直线摊销法。然而,这样,经常使得前一年的收益总是大于第二年的,摊销额可以是真实的销售额,也可以是预期的销售额或者是用减少收支平衡的方法。于是,又引发了一系列相关的争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IAS 16)有关房产、设备及其等价物的法规等有关规定,商誉的待摊值即是有形的固定资产的损耗是一样的,这看上往似乎是处理商誉的最好办法。固然有一定的难度,但并不能阻止企业使用它,究竟专业人事在评估这些项目时,必须要有判定的标准,就像估量有形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期、股票价值、坏帐预备一样。
既然确定了商誉进帐的方法,接下来就是商誉的进帐时间题目。本文以为,当前只有发生并购业务时才确认商誉价值的会计处理欠缺公道性。原因是:首先,企业是在持续地开发创造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形成了商誉的价值,因此,从商誉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并购活动是一个无关事项,不应该成为确定进帐时间的标志。其次,仅仅确认并购企业的价值同时也导致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财务数据只有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时才具有决策价值,但是仅仅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包含了商誉,这一方面导致投资者利用商誉信息时更加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导致并购企业和非并购企业的财务比率由于计算口径不一致而存在明显差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既然在发生并购业务时才确认商誉的价值欠缺公道性,那么商誉的进帐时间题目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按以往的惯例,应以准则或者规定出台的时间为出发点,要求所有的企业必须在过渡期内选择表露商誉价值的时间。其次,从过渡期结束之日开始算起,同一规定一个时期(比如1年或者3年)要求所有企业表露重估以后的商誉价值。最后,答应企业在满足法定资产重估条件(比如合并、分立等非持续经营状态)时调整商誉的价值。这样,商誉资产的确认一方面保持了与其他资产确认原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又兼顾了商誉资产价值轻易波动的特殊性,同时也减少了随意调整商誉进帐价值以实施盈余治理的机会。
从上述分析不丢脸出,对于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产生的商誉题目仍有很多方面值得研究,我国至今也没有一部十分明确的法规制定商誉的处理相关题目,这与我国日益频繁的企业并购活动极不相当。为此,我国可以多吸取国内外各种处理企业并购业务的会计处理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国情尽快指定相关的准则,以规范我国并购业务中商誉的会计处理实物,以进步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