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实施中的政府监管研究(2)
2017-11-02 02:20
导读:二、国家强制在契约治理中的规模经济上风 国家逐渐成为首要的契约治理的第三方是与市场交换的扩张同时发展的,市场交换的扩张使得社会交易面扩大
二、国家强制在契约治理中的规模经济上风
国家逐渐成为首要的契约治理的第三方是与市场交换的扩张同时发展的,市场交换的扩张使得社会交易面扩大、职员的活动性增强,国家作为第三方治理契约的交易本钱上风就能凸现出来。一个法治国家首先对交易者的“准进”有严格的规范,大大减少了经济人的逆选择;其次,国家对于交易过程有严格的规范,由于其拥有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劳动执法部分、劳动保护部分、财务审计部分等等,能对契约履行情况进行有力监视,从而大大降低了道德风险;国家拥有军队、***、法庭等暴力机器,与任何其他性质的交易主体相比,都处于强势地位,有足够的能力对毁约者进行事后的惩罚,正是不断降低交易本钱的制度变迁方式使得现代社会更多选择国家作为契约执行机制;最后,固然人们可以以拒尽购买未来服务的方式约束私人第三方实施者的欺骗行为,但同一的中心政府拥有疆域内的排他性和强制性管辖权,除非移民,否则居民无法退出管辖,即便逃离本国,别国政府也没有义务接受,所以,尽管人们不是总是必须要选择国家来执行契约,但是人们的契约行为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影响。
由国家同一行使执行契约和监视契约的职能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假如契约的第三方执行完全由非国家的第三方气力来承担,比如私人或行业协会等,那么每一契约的各方都需要为此投进资源,从社会总量来看,这些分散投资的总规模可能远远大于由国家集中投资的规模。就各个契约当事人而言,采用购买国家提供的保护性服务,可能更为经济。特别是当契约需要强制执行时,国家拥有的暴力手段能有效保障契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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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然事件前后美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
安然事件发生后,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会计监管题目引起了美国各方面的空前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提出了很多加强监管方面的要求,本文只关注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监管内容。在《法案》的条款内部控制的治理评估中,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同时必须附有治理当局声明,说明治理层负有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并提供治理当局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必须对治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和签证。《法案》条款的这些要求实际上赐与往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对美国现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配合《法案》规定的上市公司提交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审计师必须对治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计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规则中,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治理当局建立和维护适当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责任报告;2.治理当局用于评价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框架的报告;3.治理当局对到最近财政年末为止的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价;4.一个声明,即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治理当局的财务呈报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意见的签证报告。2005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也发布了第2号审计准则,以满足404条款的要求。在第2号审计准则中,就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审计的程序、方法和具体步骤,审计证据的搜集,审计判定,审计意见的发表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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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内部控制实施中加强我国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监管部分应加大对内部控制无效导致的利益相关者受损事件的的处罚力度
通常上市公司的经营治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置企业内部控制不顾,粉饰经营者业绩、再融资、抬高股价等具有造假的内在动机,为防止和减少上市公司造假,政府的各级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违规公司的惩罚力度。而且,惩罚越严厉就越有“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