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实施中的政府监管研究(3)
2017-11-02 02:20
导读:(二)政府部分应制订或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监管法规,使之具有可操纵性和严厉性,做到有法可依,并加大执法力度 这对上市公司的
(二)政府部分应制订或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监管法规,使之具有可操纵性和严厉性,做到有法可依,并加大执法力度
这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博弈论角度看,制度安排就是博弈的规则,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当事人就有相应的对策行为,就产生相应的均衡结果。制度安排既能对当事人起到激励作用,又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制度安排又是博弈的结果,不公道的或不完善的制度安排会在不断进行的“动态博弈中”不断演进、完善,最后达到一种新的均衡。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和制度执行者之间进行的是一个动态博弈,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不断完善。
(三)政府立法强制转换目前的审计模式
目前,我国企业的审计模式是企业治理层寻找会计师事务所,并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是形成审计不独立的本质原因。审计不独立进而影响到审计质量,客观上为企业财务造假制造了条件。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转变审计委托模式,笔者建议建立一种全新的审计委托模式——“政府代为委托审计模式”。所谓的“政府代为委托审计模式”,即为:企业每年上交一定的审计用度给政府相关部分,再由政府相关部分寻找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给对应的企业进行审计的一种审计委托模式。政府代为委托审计模式引进了利益相关者的政府部分,由这些政府相关者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用度,通过审计委托主体的转换而增加事务所审计的相对独立性,进步审计质量,从外部给企业内部控制监管起到威慑作用,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表露由外部审计职员(CPA)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四)成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外、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监视和处罚的机构
这样,可以形成“社会监管的政府监管”,政府要求在表露财务报告时需表露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竹泉.利益相关者会计行为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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