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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可从“证券”开始

2017-11-03 06:12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修法可从“证券”开始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并未对“证券”加以明文定义,仅在第二条里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并未对“证券”加以明文定义,仅在第二条里规定了的适用范围:在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应明文规定“证券”的种类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或者增加公司资本时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股东权利的凭证。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募集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到来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则指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建设所需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而至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国务院至今未以条例或解释的形式加以指定,一般认为,包括投资基金券、债券、债券等。2000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咨询文件指出,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债券回购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在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下,主要的证券种类无疑仍是股票与公司债券,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规制范围也应该或者只能局限于这两种典型的证券形式。相反,由于实践中有相当多种类的票据或证书,与股票有着相似之处,即一方出资,而由他方负责经营,出资者的权益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忠实与勤勉。

  因此,这些票据或证书持有人的权益,也应当给予与股票和公司债持有人近似的保护。以列举和抽象并用的方式明文规定“证券”的种类,并适当加以扩张,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而此点应是《证券法》的宗旨所在。在这方面,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的立法及实践,值得我们借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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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a)1条也许是世界范围内最雄心勃勃的“证券”定义了:本法所称“证券”,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公债、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以证券做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者其他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任何股票的出售权、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存款证明、一类证券或者证券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或者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中与外汇有关的任何股票的出售权、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一般说来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凭证,或者上述任何一种的息票或参与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认股证书、订购权、购买权。

  如此冗长的定义,旨在把一切与公众投资有关的金融工具都囊括其中,以便为投资者提供周全的保护。即便如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仍不知足,还想通过宽泛的解释,使上述定义在适用上具有更广的普适意义,典型的例证就是对投资合同的界定。

  投资合同:弹性定义的标杆

  如前所述,“投资合同/投资契约”(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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