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及其对关联交易的制约(2)
2017-11-04 01:39
导读:2.英国。英国在公司治理模式上采用的是一元治理结构,其典型特征是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除此以外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其监督职能
2.英国。英国在公司治理模式上采用的是一元治理结构,其典型特征是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除此以外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其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中的一部分非业务执行董事行使,因此,不可能通过规定职工参与监事会参与公司决策。根据英国1985年公司法的规定,雇员参与公司决策主要是通过董事报告实现,如向公司雇员提供与其雇员身份有关的系统信息、定期向雇员或其代表咨询、通过员工持股或其他途径鼓励雇员参与公司运作等。
二、中国关于职工参与制的主要规定及存在问题
总的来说,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与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股权结构、历史及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就中国而言,中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职工对国有企业享有民主管理权的优良传统。自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够成熟,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这种现状与德国相似。法律方面,中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着宪法依据。《公司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2条第2款和第118条第2款均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上述规定表明中国实行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职工可以通过参加公司机关参与公司治理。这是中国《公司法》吸收国外立法经验所设的新型职工参与管理的途径,具有一定的完备性和先进性。但是,从实践实行效果看,尚存在明显不足,职工难以真正实现参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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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不相适应
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国有企业的背景下产生的,根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重大决策拥有审议通过权,对厂长(经理)拥有聘用权。而在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中,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董事会对公司经理拥有聘任权。因此,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功能已发生根本性改变,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治理与现代公司制度严重背离。
(二)以所有制形式决定职工是否参与董事会阻断了职工参与的路径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只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要求必须有职工代表,而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是否有职工代表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职工群众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国有企业无论经济体制如何转变,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不能变[8]。事实上,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经济民主理论的应有内容,在所有类型公司中都是必要的。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职工参与制度并不与公司的所有制形式挂钩,而是取决于公司的规模或者是公司所属行业领域。上述规定导致中国大部分公司的职工被阻挡在董事会之外。 (三)公司职工参与的范围和权限过于狭窄
从中国公司职工参与的范围上看,主要定位于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从参与的权限上看,无论是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对重大事项行使建议权,还是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其主要目的都是侧重维护职工的利益,而对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尚缺乏相关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这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初衷相距甚远。
(四)中国职工监事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公司法》虽然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但是,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选举的程序和方法、职工代表与选举职工的关系、监督、罢免职工代表的方式、条件和程序以及如何保障职工代表行使其权利时免受股东、经营者的限制或不对等的歧视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将上述全部问题授权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这将无法保障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