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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及其对关联交易的制约(3)

2017-11-04 01:39
导读:三、中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前已述过,中国应属于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监事会是独立的公司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在

  
  三、中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前已述过,中国应属于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监事会是独立的公司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重新设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功能,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
  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为解决传统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组织系统之间的矛盾,必须重新设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功能。对此,可以借鉴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模式,将职工代表大会定位为职工社会参与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和选举职工代表参加公司机关,并就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职工选举代表进入公司机关是职工的经济参与方式,其与职工的社会参与共同构成职工权利的保障机制。
  (二)扩大职工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真正实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职工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形式。对此,中国应放弃以公司所有制形式作为决定公司职工参与模式的标准的做法,应将职工董事作为一项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公司法上所有的公司[9]。同时,在《公司法》中明确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赋予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同等的表决权,使职工能通过职工代表董事真正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
  中国监事会的监督主要偏重于事后监督,多数成员并不了解公司经营事项。《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从立法体系上看,该条规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对象是股东,披露的内容仅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情况。实践中,不仅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披露诸如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样需要。为了便于职工监事有效行使监督权,需进一步完善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公司法》第54条只对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具体的监督手段和获取信息的可行途径,导致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流于形式。因此,需要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手段,在涉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时,为避免事后监督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应授权监事会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事先参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形成公司内部更为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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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职工代表选举制度,保障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都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为了增强该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法律应当进一步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权职责等问题;另一方面,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监督机构,对他们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此外,为了保证职工代表不会因行使职权而受到经营者的不公平对待,法律还应对职工代表的职权行为进行特别保护。
  
  四、完善的公司职工参与制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制约
  
  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10]。国外公司法中,并无“关联交易”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关联企业关系”、“董事的利益冲突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利益相反交易”及“基本自我交易”等概念,表述的是与“关联交易”基本相似的法律现象[11]。中国《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对“关联关系”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217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据此,中国公司法上的关联交易具体包括两种关系:一是关联主体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直接交易关系,如买卖、租赁、贷款、担保等合同关系;二是关联主体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交易关系,但却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协议或安排的间接交易关系[12]。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交易费用等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交易双方关系具有特殊性,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且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在客观上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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