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及其管理(4)
2017-11-05 01:05
导读:(五)监管部门完善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一些关联业务的标准有待明确。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
(五)监管部门完善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一些关联业务的标准有待明确。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但并未对担保企业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的比重和被担保企业的负债情况做出限定,监管部门应对此做出规定。加强监管配套措施。集团客户授信信息应及时登录到信贷登记系统,但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由于种种原因尚不能满足此项需求,监管部门应迅速建立该配套系统,以落实该条规定。
(六)多方合力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在强化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环境,防止经营中的恶意竞争行为。一是在立法上,应对关联交易等采取积极措施,修改有法律、法规,控制债权人的授信风险,明确关联企业担保的禁止性条款。赋予集团性客户提供真实、完整信息资料的严格义务。否则,银行有权利撤消对该客户的授信。二是严厉打击集团客户恶意逃废债行为,提高违约和违法的社会成本,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和银行的透明度。为银行安全营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还必须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评级机构等,要通过法律明确这些中介机构的从业责任、法律责任,并加强对其尽责情况的评估,实行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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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中国银监会江西银监局课题组.江西省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调查[J].金融与经济,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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