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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欺诈治理对策(2)

2017-11-06 05:31
导读: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产地、商标、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独特的组织结构(也就是供给链)、技术治理制度、人力资本等。研究发现,

  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产地、商标、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独特的组织结构(也就是供给链)、技术治理制度、人力资本等。研究发现,目前美国公司股票的80%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建立在未来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包括商标、商誉、生产能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当前的会计制度,财务报告所反应的主要是有形财产,其中主要是货物。无形资产价值的增加,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争论的焦点在于这种资产是否和怎样在公司的正常财务报告中予以表露。在美国,公共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都正在审查对无形资产报告的语言(Language)的题目,丹麦和澳大利亚率先给予了承认,欧洲的国家鼓励公司对无形资产特定的方面,给予财务表露。事实上,在国外已经有很多的贸易数据、软件选择和知识产权评估公司,其通过专业分析,提供一些专利资料,确定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总之,当前的财务报告之所以不表露无形资产,原因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不符合知识经济的需要造成的。因此,为了预防会计欺诈,在财务报告中表露公司的无形资产,必须修改现行的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中承认无形资产。
  3、风险表露。传统的会计制度主要关注的是公司的资产、债务和经营成果(主要是收益和现金流),严重忽视经营风险表露。在最近二十年间,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在经济领域中,基于套头交易、投机,出现了很多的债权证券、各种形式的资产证券、职工股特权等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公司、股东面对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并且难以猜测与防范。根据现在的会计制度,可预期的变化并不向投资人表露,使得投资人很难正确、全面地评价投资风险和回报。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第一太平洋银行案。因此,我们需要矫正目前的财务报告应当扩展报告的范围,对公司的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表露。报告的资产应当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   (二)审计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对策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审计师聘任制度的改革。在传统的会计制度模式下,外部审计很难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审计师由公司的治理职员或者董事会选聘,使审计师很难独立于公司当局。对于变革的方向,学界主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股东选聘独立审计师,即股东通过一个类似于“代理权争夺”的程序,根据审计师的信誉和报价,决定审计师的人选,期限一般以五年为宜。由于我国还没有引进“代理权争夺”制度,这种观点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较大。第二种观点以为,外部审计师应当由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托,使审计师独立于公司治理层。这一做法被美国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Act,2002)所接受,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采用的这种态度。
  2、非审计服务。审计师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由于收费低,往往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从理论上讲,审计师向审计客户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是有损审计师的独立性的。这是由于,审计客户最后出具的财务报告实在包含着审计师的咨询价值,即财务报告中包含着审计师的利益。审计师对这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无异于自己评价自己的工作,因而审计师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因此应当禁止审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事实上一些非审计服务,早在一些法规中给予了禁止,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于咨询服务上。美国的五个会计至公司果断反对这种立法,理由很简单,即以为咨询服务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是没有实证根据的,另外为了吸引和留住有才能的职员,会计公司需要咨询业务。美国的萨班斯法没有将咨询服务列进禁止的业务之中,但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审计师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表露,从而在现实中已经间接地否定了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的可能性。我国的会计制度可以鉴戒这种做法。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择业自由题目。会计公司主管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可否直接跳槽到被审计师的公司担任治理职员,尽管从表面上看,这属于择业自由题目,但有很多研究表明,很多会计公司的前合伙人在被审计的上市公司担任治理职员期间,仍在原会计公司领取养老金、分享盈利,或者与会计公司的审计师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会计公司对这样的审计客户进行审计,能否保持客观、独立的态度,则存在疑问。而且,这也很轻易使会计公司与审计客户形成一种长期的协作关系,进而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会计公司的合伙人要想进进被审计的公司担任治理职员,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鉴戒我国公司法的竞业禁止规定,设置为三年为宜,即会计公司对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会计公司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其近支属不得为审计客户的治理职员或者受雇于审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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