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欺诈治理对策(3)
2017-11-06 05:31
导读:4、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审计报告提供的信息仅限于财务报告,只就财务报告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程序的正当性等内容进行评价
4、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审计报告提供的信息仅限于财务报告,只就财务报告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程序的正当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并不表露具体的过程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但财务报告没有涉及的内容,股东和债权人很难据此了解审计的对象和证实过程。因此,目前的审计报告应当被更为开放型的文件所取代,即凡是涉及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题目,审计报告都应当从审计的角度给予反应,然后再附上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反应的重大题目,应当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的适当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公司面对的非正常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审计师提出的题目和建议,公司治理层的答复情况等。
(三)财务事件调查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对策
财务造假事件的性质是比较复杂的,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假如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范围,调查应该主要局限于主管部分。上市公司的主管部分有工商治理部分和证监会,会计公司的主管部分为财政部分,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审计主管部分为我国的审计署。假如会计造假事件为刑事案件,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造假事件的主管部分是多元化的,对会计造假事件时迅速做出反应是相当困难的,再加上会计造假事件的专业性很强,调查部分不仅要有丰富的侦查经验,而且还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作为后盾,因此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负责调查处理会计造假事件,并增加调查的透明性。当前,对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调查,过程、结果并不向公众公然。因此,资本市场、公司董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此知之甚少,有关禁止财务欺诈的法律法规,很难发挥其威慑力。每出现一起会计丑闻,公众只能从一些
新闻报道中了解一些结论性的细节,从而使投资人失往了识别财务报告真假的现实例证,对正在或者打算从事财务欺诈的公司,失往了警示作用。最后,内部交易应及时向调查组织进行报告。上市公司与公司的官员、董事、其近支属或者其控制的公司,进行的交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分或者调查组织进行报告。为了确保投资公众能够及时地了解这种交易,公司应当采用电子系统在交易发生的越日,向公众进行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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