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2017-11-08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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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制环境与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从总体上来说,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制环境不容乐观。目前,关于个人信用的法律基本上还是空白,仅在《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2款“经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和《贷款通则》第9条“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对“信用贷款”做了模糊的规定,其他的很少论及。
从立法层面上看,目前,我国仅部分省市出台了有关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尚缺乏全国性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法制化的进程。2000年初,上海市在国内首次颁布施行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使上海个人信用和征信业务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征信企业合法经营,保护了个人隐私权。2001年底,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使银行和其他商业部门可将赖账、行骗者拒于信用大门之外。此后,沈阳市、杭州市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相关政策法规。2002年初开始,中国人民银行着手《征信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该条理尚未出台。
从执法层面上看,我国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虽然对涉及个人信用的违法行为享有一定的执法权,但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持和专门机构的协调与管理,执法力度和专业水平存在许多问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较为严重。
2.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有关信用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一是现有相关信用法律、法规不完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在规范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如对惩罚恶意逃废债务者无相关细则可依。同时,对守信、失信行为的概念界定不准确,处罚条款弹性太大,不能够为约束和惩罚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导致有法难依。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也缺乏体系上的完整性和相融性,法律间配套制度不完善,容易出现立法漏洞,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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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关个人信用的地方性法规不健全《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均未在将个人信用信息划分为个人隐私信息和可以公开的信息等一些敏感性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没有对更为关键的个人信息的使用进行规范,无法指导实际业务工作。
(2)我国个人信用立法严重滞后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各方面的利益,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个人信用征信的法律基础和环境,尚未出台《个人信用管理》等信用法律。如何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一个怎样的个人信用体系和怎样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体系,哪些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以及征信数据的收集、开放、使用和披露,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对现有信用中介评估公司等征信企业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其经营行为,也没有促其发展的制度框架。这些信用立法上的问题将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3)失信惩罚机制尚未建立
在信用制度较为健全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信用档案中留下失信记录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在美国,消费者只要被Ch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