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的开发性金融发展改革及对我国的影响(2)
2017-11-09 01:20
导读:日本开发性金融不吸收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也不用以转账,贷款则多为专款专用,理论上不具派生存款与信用创造功能,所以与中央银行关系松
日本开发性金融不吸收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也不用以转账,贷款则多为专款专用,理论上不具派生存款与信用创造功能,所以与中央银行关系松散,不受日本银行直接管理,因全由政府出资建立,行政上全归大藏省管理,银行总裁均由大藏省任命,业务上由大藏省和主管省厅领导,每季度经营计划必须经主管大臣批准,并定期报告资金运用情况,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要注意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统一,经营不利、管理无方要接受调整、合并乃至取消。
3、明确的业务分工
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上专业性极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分工明确,不吸收存款,有特定的贷款和支持范围和对象,融资原则是以不能或不易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融通为前提予以支持,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或不愿意参与的领域开展活动,如对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却需特殊措施给予鼓励的进出口部门;属于国民经济薄弱环节,没有特殊支持和保护就会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农业部门;关系国民经济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落后地区等。
4、及时的战略调整
日本开发性金融体系是随着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而及时调整的,以更好的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如在业务领域方面,日本开发银行也经历了各个不同时期的调整,在上世纪50年代初,由于战后重建资金严重短缺,其重点支持电力、钢铁等基础性行业;60年代,转向重点支持工业化;70年代开始关注提高人民生活、支持新兴产业;80年代,则致力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兴行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如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始重点支持中型企业、促进私人金融创新事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并运用多种手段为其提供金融的服务,如承销公司证券等、促进土地开发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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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对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及改革的介绍,可以得出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具有的法律支持独立、监管体制严格和业务范围不断变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保证了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健康协调发展,同时对规范我国的开发性金融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三、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对我国的借鉴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开发性金融的改革、发展与完善,事关开发性金融未来的地位和作用,也直接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这样就进一步要求规范开发性金融的运营,使之成为真正的与商业性金融形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独特作用。
1、完善制度约束,出台专门法律
由于开发性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业务功能、治理结构和外部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德国依据《复兴信贷银行法》于1948年成立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日本依据《日本开发银行法》于1951年4月成立日本开发银行。
首先,我国对国家开发银行金融立法的滞后,不利于形成开发性金融的制度约束,不利于开发性金融经营机制的完善,也不利于为开发性金融的规范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开发性金融专门立法必须进一步规范开发银行的性质、地位、功能和业务定位,有利于协调开发性金融与政府及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的关系,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其次,要改革目前立法程序。目前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立法程序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起起草法律条例,由于在经营宗旨上国家开发银行有利润动机和向商业性金融转化的倾向,都不愿意在法规上体现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性金融竞争的宗旨,不愿在业务范围上受太多限制,使立法工作历经多年迟迟不能出台。建议由全国人大在组织专家和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独立立法,国家开发银行只能按法律要求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而不应让法规体现自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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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和完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