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的开发性金融发展改革及对我国的影响(3)
2017-11-09 01:20
导读:信息披露是加强银行信息透明度地重要措施,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国家开发银行应该比商业性金融
信息披露是加强银行信息透明度地重要措施,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国家开发银行应该比商业性金融机构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因而需要健全完善开发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向公众真实全面地披露国家开发银行经营活动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情况,这有利于发挥社会力量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外部监督,进一步促进开发性金融的规范运营。
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工作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成立,开发银行的监管工作移交给了中国银监会。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开发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特征与商业银行有很多不同。但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法律没有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对开发银行的监管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现阶段的监管工作存在模糊性,缺乏针对性。
3、建立健全开发性金融的退出机制,积极配合政府实现经济政策意图
建立开发性金融在有关业务领域的转承退出机制,是开发性金融体现政府意图、实现政策效应的表现。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的不同,产业政策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表现在开发性金融的业务活动方面就是开发性金融孵化的项目一旦成熟,商业性金融愿意且能够进入时,开发性金融就应该退出,并将这些项目转移给商业性金融。同时,开发性金融完成了其投资的先导性作用和市场培育的作用,再去支持其他需要发展的领域或行业。
从开发性金融机构经营角度看,这种退出或转移的实质是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开发性金融属于长期信用,其资产流动性很低,不利于资产负债结构匹配。通过建立健全开发性金融的退出机制,根据贷款项目的成熟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将贷款资金全部或部分退出,将项目贷款资产转移给商业性金融,并将收回资金再投入其他项目。在退出过程中,国家开发银行不仅要转变行业的倾斜重点,逐步转向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助学贷款等瓶颈领域,也要改变区域倾斜的重点——减少在东部地区的贷款,更多地支持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弥补市场机制下对某些地区开发的不足。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为使开发性金融机构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除了要对开发性金融的经营进行严格规范,重要的还是要为开发性金融创造一个较好的、没有后顾之忧的外部环境,即政府必须协调好开发性金融与财政的关系,弱化开发性金融追求份外利润的积极性。防止开发性金融的非银行化,需要在行政、法律诸方面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制定有关的处罚办法,最终使得开发性金融遵循其本来的经营原则,沿着法制的轨道与商业性金融各负其责、优势互补而共同繁荣我国金融事业。
【参考文献】
[1]蔡友才:政策性银行规范化改革问题研究[J],金融会计,2003(10).
[2]陈元:中国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与实践——兼论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和发展[J],金融科学,2003(3).
[3]史琪敏、郭晓夏: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市场化行为的研究与思考[J],财经纵横,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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