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互助保险公司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4)
2017-11-09 01:45
导读:2. 限制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在现阶段,应将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方面,而不要涉及财产保险。这主要是由于:一是由于目前中国
2. 限制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在现阶段,应将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方面,而不要涉及财产保险。这主要是由于:一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发展程度有限,互助保险机制对中国来说是一种新的尝试,涉及面过广容易产生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保险业长期发展,应该逐步推行;二是中国目前保险业仍然是分业经营,人寿保险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巨大;三是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互助保险公司也是以从事人寿保险居多,并且发展稳定,竞争力强。 3. 明确互助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及盈余分配。互助保险公司是为成员间提供互助保险的法人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存在盈余应该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下的才用于分红,这样可以保证互助保险公司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另外,在互助保险公司经营期间,可以继续筹集资金以扩大资本和成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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