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市场内在法则与制度安排的博弈(2)
2017-11-09 02:34
导读:融资市场的内在法则——不同融资子市场服务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企业从筹建、初期生产到扩大规模、直至成熟的各个阶段,由于财务状况、生产
融资市场的内在法则——不同融资子市场服务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企业从筹建、初期生产到扩大规模、直至成熟的各个阶段,由于财务状况、生产能力、信用水平、社会认可程度等不同,需要不同的融资子市场来帮助企业融集资金。融资市场体系就是适应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而设立的:企业起步阶段:企业既要有注册资金,又要预备开发产品资金和拓展新市场资金,支出比重大,风险度高。这个阶段的企业,还款能力的信用评级较低,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股东资金、风险投资基金和目前仍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资金是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这是一个“次信用等级融资子市场”,小企业——风险投资或非银行小型融资机构是市场的供需主体。企业扩张阶段:企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升为高等级后,假如大幅度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可以通过贸易银行贷款获得资金支持。在这个“高信用等级融资子市场”中,大中型企业——贸易银行是市场的供需主体。企业成熟阶段:企业发展成熟、规模继续扩大,那么企业融资除了从银行的间接融资获得资金外,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直接筹集到所需要的长期资金。
以上可见,融资市场资金是根据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以不同金融产品形式和融资方式支持着不同生产阶段企业的。在完全市场机制下的融资市场中,其内在法则支配着不同的投融资主体聚集在不同的子市场,完成交易匹配。假如政府要求贸易银行承担起“次信用等级融资子市场”的资金提供者的部分或全部职责,则有悖于市场机制下的融资市场规律。现实也证实,固然政府通过金融监管部分表达了其意愿,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试图参与和调整融资市场的这种法则,却受到了越来越市场化运作的贸易银行的“软性”抵御,次信用等级融资子市场发展的瓶颈没有实质性突破,政府意愿遭遇市场法则的冷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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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则与制度安排的衔接点
政府行政参与遭遇金融市场冷遇,是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大背景下中国金融市场的进步。这样的结果也在提醒政府金融监管部分需要以新的视角思考题目,寻求市场法则和政府意愿的衔接点,才能建立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能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体系。
改革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银行适度支持次信用等级融资子市场融资。严格的贷款价格管制下,银行通过内部定价系统测算的贷款价格(包括风险溢价部分)经常落在管制的上限外,政策高压线迫使银行拒尽了那些本可以适度支持但需要有价格补偿的贷款交易。在金融工具多元化市场中,通过市场价格体系,融资者与投资者轻易取得共叫,对于银行由于不确定性高而不敢给予贷款的小企业来说,适度放开银行贷款自主定价权,小企业才会更轻易取得所需要的资金。当然,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政府可以给予银行一定限度的资金自主定价权,优化银行资金定价机制;并通过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降低贷款风险本钱,以引导银行部分贷款资金进进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改革市场准进机制,完善融资服务支持体系。目前中国融资市场中次信用等级子市场难以顺畅运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市场不缺乏资金,缺乏的是可以将资金汇集,并愿意承担风险将资金提供给小企业的、正当化的融资中介。市场中非正规化的小型金融机构对融资市场的支持作用已经凸现,只有降低金融市场准进机制,通过增加资金供方机构数目来增加资金供给量,才能解决市场供求不均衡状况。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逐步意识到上述题目,并积极鉴戒国际“次信用等级融资子市场”的成功经验,一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信贷治理体制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积极调整次级信用融资子市场的制度安排,如: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和融资市场机构准进机制。未来监管当局的金融制度安排将会越来越适应于市场化运作下融资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