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警惕财务报告重要性原则滥用(2)

2017-11-09 04:19
导读:我国重要性原则应用现状 我国重要性原则在会计准则和有关信息表露法规中的运用随处可见。现举几例。 购买长期债券时,实际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

  
  我国重要性原则应用现状
  
  我国重要性原则在会计准则和有关信息表露法规中的运用随处可见。现举几例。
  购买长期债券时,实际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用度数额不大时,可于购买时一次计进投资损益;当数额较大时,先计进投资本钱,并单独核算,在以后期间分期摊销,计进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在指南中说明:假如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 即以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投资。
  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指出,假如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进及当期净利润按照有关标准得出的比例在10%以下,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进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对于发现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而对于发现的前期非重大会计差错或当期差错则直接计进当期损益。该准则的指南中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是“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并指出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以上,则以为金额比较大”。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履行证券发行和定期报告的信息表露义务时广泛涉及重要性原则。招股说明书准则在总则中指出:“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表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表露。”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在总则中指出:“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表露。”财务报告编制规则在总则中指出:“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表露。”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及信息表露法规中多处涉及重要性原则。这些文件对重要性原则的界定是一致的,都是站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态度上衡量重要性。在具体标准方面,经常使用“净利润或主营业务收进的10%”等经验性数据。但我国至今还缺乏对重要性标准的同一回纳和具体阐述。假如企业和审计师在某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或审计意见方面发生冲突,由于缺乏执业规范文件的规定,审计师允从企业意愿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舞弊或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报与漏报是我国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体现,在我国高水平利用重要性原则进行盈余操纵还未几见,盈余治理体现出一种低水平特征。随着证券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加强,制度更加完善,投资者更加成熟,盈余治理的手段也会更加高超,假如不加以预先防范,不久的将来我们也会碰到美国同样的麻烦。
  
  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在其中对重要性原则进行规范。概念框架被誉为会计中的宪法,其主要作用是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并通过会计准则间接地指导和制约会计实务。固然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部分起到了概念框架的作用,但是在质和量上都和逻辑严密的概念框架有较大的区别。笔者以为,在概念框架中定义重要性原则,以指导和规范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指导和制约会计实务中会计职员对重要性的判定。
  培育证券法规、司法判例对重要性原则的影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采纳了“影响投资者决策”作为判定重要性的标准。但是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尚处于摸索试验阶段,我国还没有通过法庭判决积累虚假陈述的重要性认定的经验。2003年1月9日公布,2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认定虚假陈述时指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表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反事实***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表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表露信息的行为。这其中,重大事件 、重大遗漏均与重要性有关,但是《规定》没有把上述虚假陈述定义作为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而是规定了以下三类前置条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财政部等其他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虚假陈述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做出的生效刑事判决。回避了对重要性的认定。这样的设计不利于打击虚假陈述的泛滥,只有培育司法对重大事件、重大遗漏的认定,才会对当前日益严重的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产生明显的阻遏作用。
上一篇:公允价值应用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