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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系统研究(2)

2017-11-12 01:38
导读:(二) 在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要素的结构问题时,应明确二种系统思想:第一、结构决定系统功能的思想。系统是一系列相互有关的单元、元素,


  (二)

  在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要素的结构问题时,应明确二种系统思想:第一、结构决定系统功能的思想。系统是一系列相互有关的单元、元素,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而构成的完整综合体。结构是构成系统的具体形式;是系统内部各单元的排列组合的方式;是系统性质和数量的集中表现。只有依靠结构,才能将孤立的众多单元组成一个整体;只有以结构为中介,单元的属性与功能才能变为系统的整体功能。两个子系统及每个单元的性能虽好,但组成子系统的单元、元素结构不合理,同样会导致系统整体效能降低;反之,既是单元性能不尽完善,但结构合理,系统也同样可取得良好的性能。所以,系统的总体效应取决于结构。第二、整体大于各部分的简单总和的思想。这是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点。它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中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组成内部控制系统的单元、元素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孤立地机械地加起来,并不能说明系统整体功能。而是整体地由许多分支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点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实现控制点的控制目标,来实现系统的整体目标。

  构成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要素有:

  一、逻辑上合理的组织结构。银行的组织结构是对银行经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它的基本思路是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其核心是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包括业务处理的分工,即一项业务的全过程不应由一人或一个部门单独处理,如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来实现权力的制衡;资产记录与保管的分工及各职能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有效健全的结构。包括第一是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内部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种类齐全、完整、连续编号。种类齐全要求银行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凭证来反映,内容完整要求设计各类凭证式样时不仅能全面反映特定经济业务,还要能反映出几个部门共同处理一项业务的情况;连续编号可对已发出号码加以控制,银行的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必须采用此种来控制。第二是完整的簿记制度。这是在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基础上,建立账簿和报表制度。第三是严格的核对制度。包括凭证之间、凭证和账簿、账簿之间、账簿和报表之间的核对,做到证、账、表三相符。此外还有合理的会计程序,的预测算制度和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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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的内部稽核机构。内部稽核机构在银行内须保持较大程度的独立性,应隶属总行。其职能是稽查、复核和评价各分支机构执行指定职责的效率,并向总行报告对情况的判定。银行稽核部门不应负责执行日常的控制程序,也不从事对有关会计事项的日常复核工作,而应是提供较高层次的内部控制。它的目的不是验证财务报表,而是协助行长达成最有效的经营管理。

  四、用人政策。无论内部控制设计得如何完善,若没有称职的人去执行,也不能发挥作用。有制度而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的说法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即使很有效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错误理解、粗心大意而失灵。一旦负有不同职责的职员共谋串通作案,也会使内部控制失去效果。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对设置的内部控制不置理,也会使内部控制形同虚设,特别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更显得无能为力。所以,人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决定要素,银行的用人政策直接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效的用人政策通常能弥补内部控制的不足。笔者一贯主张,作为银行的一分子,无论在什么岗位,忠诚和少欲是一条基本的要求,少欲者适合在银行工作,少欲又有才干者方可委以重任,厚道又会办事的人可以重用。

  五、(三)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通常要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牵制原则。表现在各子系统及其单元之间具有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关系。基本思路是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要避免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单独处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均可划分为授权、主办、批准、执行、记录和核对六个步骤。每一步骤应由一个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来完成,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在未经其他职员或部门复核和记录的情况下单独进行一项业务。这就是所谓的“四眼”原则。在这些步骤中,各有关人员或部门要各司其职,不得混淆。如授权与批准必须分开;审批与执行必须分开,审批人不得兼执行;执行与记录必须分开,执行经济业务和保管实物的人员或部门不得兼管会计记录,两者之间要有专人定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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