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系统研究(3)
2017-11-12 01:38
导读:二、责任原则。商业银行所有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有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和没有制约的权力一样,必然
二、责任原则。商业银行所有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有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和没有制约的权力一样,必然会导致职员滥用职权,内控系统就会形同虚设,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奖罚分明。对违反规定程序的人必须得到惩罚,偏离标准的事必须得到纠正,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如信贷内控中,一笔款贷出去,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到期收不回来,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上的责任。
三、协调原则。这是由系统的基本特征——整体性决定的。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不是各部分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各内控子系统之间要相互照应,步调一致,围绕一个共同目标去运作。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应是相互牵制和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四、效益原则。即实施某项内控程序的支出应小于因舞弊和错误所造成的可能损失。如果建立或实施某项内控系统的成本过大,而相对获得的效益较小时,此项内控就显得没有意义,一般应放弃或重新去设置和实施这项内控。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内控系统必须是低耗高效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