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政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3)
2017-11-12 02:30
导读:2.银行的合作动机是为了快速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基于目前实行存贷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的计算有个特点是贷款规模越大,反映资产质量越好。 在呆滞贷款
2.银行的合作动机是为了快速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基于目前实行存贷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的计算有个特点是贷款规模越大,反映资产质量越好。
在呆滞贷款或坏账无法减少的前提下,增加贷款规模不失为“提高”资产质量的好途径。在大规模发放的同时,还选择长期贷款的形式,可以延长问题贷款的曝光时间,起到在短期内快速降低呆坏账率的表面作用。因此促成银行在短期内贷出巨额长期款项的动机,这种动机引发的行为将使不良资产在数字的掩盖下越来越大。
银政合作的主要合作内容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经营领域是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城市改造,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主要不是获取利润、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而是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图,支持某些特殊产业的成长,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政府某些特殊目标。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涉足地方的一系列重点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是超出其经营领域的范围,缺少法律依据。另外,商业银行介入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必然挤占了它投资到原本经营业务的资金,影响了商业银行自身应有的业务发展。
根据《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在银政合作协议中一般有诸如“政府对银行的还本付息负有连带责任”的约定,这些约定具有与政府担保相同的效力,目前银行与政府是在明知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因此,政府的“担保”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参考文献:
1.姚红波.关于银政合作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2.巫继学.地方“政府债务”的六大危害[J].资料通讯,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