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2)
2017-11-12 02:31
导读:三、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可能性 1.公众日益增强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公估中介需求是保险公估中介发展的动力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整体实力的增强
三、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可能性 1.公众日益增强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公估中介需求是保险公估中介发展的动力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整体实力的增强,我国居民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而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压力,又加剧了社会公众对未来收入、风险不确定性的预期,为了规避和防范风险,人们势必增加对保险保障的需求,这也正是近二十年来我国保险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的原因所在。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等等。要解决这些,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由于
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而保险公估等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而且,保险公估等中介公司可以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提高社会保险意识。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保险市场日益发展壮大的社会环境下,保险供需双方对保险公估中介的需求必然不断增长,这正是保险公估中介存在和发展的希望与动力所在。 2.巨大的市场份额是保险公估中介发展的市场基础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6.2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1年的2109.36亿元人民币,增长300多倍,近二十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7.6%(与1997年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前25位国家的平均增长率1.33%相比,超过27倍多),保险公司总资产3800多亿元。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市场的容量是惊人的,而保险中介与保险市场的共生关系决定了保险中介市场容量也是颇为可观的,据统计,这种比重一般在15%左右,亦即每百元保费收入或赔付中将产生15元左右的中介收入,据此推算,2001年我国保费收入和赔付总计约为2700亿元左右,保险中介市场的收入大约应在400亿元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中介收入还将不断增长,如此巨大的市场“钱”途,无疑是保险公估等中介公司发展的潜力和机会所在。如果我们不加快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中介公司的发展,预先抢占大部分市场份额,建立一定的抵御力,而任由经WTO合法进入的众多外资保险中介机构长驱直入,我们的保险中介市场将会拱手相让,我国的保险中介公司将失去最好的发展机会。 3.逐步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为保险公估中介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保险公估组织虽是一种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但其经营对象仍是保险经营环节中的一部分,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应与保险合同关系人一样,纳入国家保险监管系统。在国外,国家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行业协会自我管理;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监管。过去,我国保险公估人游离于保险监管之外,不同地区的保险公估人由不同部门监管。同时,也没有保险公估人行业协会,保险公估人实际处于政府监管与行业协会监管的漏洞之中。面对日益增长的保险公估需求和日益激烈的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我国于2000年9月出台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于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于2002年进一步修订了《保险法》,使保险公估人的经营有法可依、规范操作。尽管与西方国家完善的保险公估制度相比还差距甚远,但可以预见,我国的保险公估制度将在有关的规范引导和丰富的保险实践中不断完善、成熟,从而为进一步健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全面、周到的服务。 4.外资保险公估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保险公估中介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公估中介的发展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机遇,保险业的逐渐开放,意味着国际保险“巨无霸”的纷涌而至,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险种的千差万别及一些费率市场化、技术复杂化,保险业务的增多,理赔业务的增加,必然会对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中介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大批有着悠久的国外保险公估人必将进军中国保险市场,它们的进入,必然带来先进的保险公估理念和的管理经验,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的保险公估人要想与这些国外保险公估人有效抗争,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借鉴国外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先进经验,从而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公估制度,完善有关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