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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2017-11-12 02:31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一、引言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委托,为保险
一、引言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委托,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有关保险标的评估、勘察、鉴定、估损、定价理算等事宜,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人。其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受托于被保险人,但并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服务。  西方国家的保险公估人产生于17世纪中期,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已为当今保险市场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行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公司处理的理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80%以上,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当事人便会很地想到寻求保险公估人进行理赔定损。相比之下,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发展滞后,尽管已出现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机构,但从政策法规上看,其没有存在和规范的依据,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保险公估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认可,但其甚微、作用有限,保险业中尚未形成委托保险公估人进行公估的习惯性做法和制度性安排。正是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得不充分,实践中才会发生大量的理赔纠纷。因此,为了适应加入WTO后日益发展变化和竞争日趋激励的保险市场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保险公估制度,发展保险公估中介。  二、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必要性  1.是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需要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入三方构成,而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应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这三者的作用不同,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不同的地位,但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保险公估人的中介性质,决定了保险公估组织必须保持中立与公正。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在查勘、检验、定损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公正,是保险公估机构维护其信誉、获得社会信赖的前提,也是其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代表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利益的公估专家的区别所在。保险公估人必须是独立的社会法人,而不能成为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所以,保险公估的重点应该落在一个“公”字上,一个没有保险公估中介(或保险公估发展不充分)的保险市场是畸形的、不完善的,是一个片面的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必须加快我国保险公估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制度完善。  2.是保护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正当权益、化解或减少保险纠纷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赔制度中,一方面是保险人自行理赔制仍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和本位主义思想作怪,使保险理赔往往时间过长、理赔结果达不到投保人或被险人的预期目的,损害了投保人或被险人的利益,也因此造成种种保险纠纷。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目前存在几家保险公估机构,但由于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先天不足,其发展现状违背了保险公估机构的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人并不是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它们或者与保险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保险公司分离出来),或者直接由政府部门组建,政企不分(它们往往不是偏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是偏袒保险人),由于不是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难以保证其中立、公正的地位。  虽然定损既是、规章赋予保险公司的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职责,但从发达市场国家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均不直接行使此项权利或履行此项职责,保险定损是由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即公估人来完成的。保险公估人接受委托,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有关保险标的的评估、勘察、鉴定、估损、定价理算等事宜,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险公估人的介入,既解决了定损,又能够保证公正的结果,更排除了行政干预,是最理想的定损模式。我国也采纳了这种模式,但未得到充分发展。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定损”。所以,处于真正中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建立并逐步完善保险公估人制度,已成为化解各方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  3.是降低保险成本,扩大承保市场,促进保险集约化经营的需要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仍采取大一统、小而全的经营方式,从展业到承保、从查勘到理算、从防灾到追偿,无所不包,从而限制了保险中介行业、特别是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也对保险公司自身发展带来种种不利。由于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特殊行业,而保险理赔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要为理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成本。为了保证既得利益,保险公司一是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近十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平均赔付率保持在50%~60%的水平,而国外的赔付率普遍高于我国,如英国、日本的赔付率在80%以上,美国则曾高达100%.二是设置赔付障碍,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  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面对日益激励的市场竞争,我国保险公司普遍采取重承保、轻理赔、重展业、轻守业的经营理念,其后果是导致保险公司服务效率低、创新能力弱,从而造成社会公众对中资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尽管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和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增加,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市场存在巨大潜力,但多数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的扩大仍然举步维艰。因此,要想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必须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将展业、理赔等业务分离出来,由专业中介机构承担,这样既可以避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直接利益冲突,又可以减轻保险人的成本开支压力,从而更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4.是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现行保险市场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数量有限但分支机构相当庞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基本处于垄断经营地位(2002年底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四家公司一共占有了92%的市场份额,而外资公司份额约为1~2%)、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仍然是大而全、小而全,保险中介发展严重滞。这种格局虽然在短期内对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和绝对利润有利,但从长远看是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首先,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在我国加入WTO五年后,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将实行国民待遇,可以不再受中国合资公司的有关条件限制,这意味着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日趋白热化。五年过度期满后,中资保险公司将在资本实力、专业技术、管理经验、服务理念等方面面临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与冲击,其原有的地利优势会显得非常脆弱,而其臃肿的机构设置、高成本的经营方式以及低水平的业务重复将成为其发展的桎梏。其次,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保险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如欧洲市场80%的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的),理赔案件的处理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如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公司处理的理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80%以上),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最后,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必将会走出国门(如最近中国人保就将在国外上市),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公估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  综上所述,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公估中介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保险业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真正做大做强,必须在开放保险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快发展包括保险公估在内的保险中介,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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