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抵押财产保险的创新(4)
2017-11-12 03:20
导读:在保险费交纳方式上,对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应提供分期付款方式;如投保人愿意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的,应予以费率优惠。对因贷款合同提前终止或
在保险费交纳方式上,对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应提供分期付款方式;如投保人愿意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的,应予以费率优惠。对因贷款合同提前终止或延期的,应提供相应退还或增收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三)银行对该项业务操作及管理的改进 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合理规定抵押财产保险的操作事项,并在贷前和贷后加强管理,是该项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事实上,要实现本保险的产品和营销创新,首先应当改进现有抵押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这也是该业务创新过程容易遇到的困难,需要投入较大精力,取得银行各个部门的充分支持,并采取有效的营销手段使之能为客户接受。 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对各类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财产保险的必要性;法律合规部门应对现行抵押贷款合同文本进行完善,对抵押财产保险投保的保险产品以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索赔及赔偿受益进行原则性规定,并明确保险投保、批改、解除等操作方式;银行贷款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协助借款人妥善办理该项保险;银行授信执行部门应认真审核和保存保险单证资料,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积极和保险公司沟通,确保银行的合同权益。 在操作中需要特别改进的是抵押财产的价值评估。银行应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在评估报告中提供财产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对包含土地在内的房产,应对建筑物本体和土地价值分别列示。 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共同开发保险代理业务计算机操作系统。尝试在银行端实现投保和交费功能。对单一危险单位风险较小且风险分散的业务,可以尝试开发标准化保险单,由银行代为签发,简化保险手续。 在业务营销过程中,银行可以基于风险保障的考虑,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品牌和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名单范围,供投保人选择。银行也可以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协议,为借款人投保提供便利服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银行不应指定保险公司垄断该项业务。此外,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强营销宣传推广和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合理引导借款人,避免销售误导。 总之,只有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充分的沟通,有效整合现行抵押财产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产品和营销创新,才能确保该项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