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治理目标的思考(2)
2017-11-12 04:55
导读:二、如何确定财务治理目标 1.我国企业财务治理目标的选择 在我国,公有制居主导地位。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其目标是使全财富增长
二、如何确定财务治理目标 1.我国企业财务治理目标的选择 在我国,公有制居主导地位。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其目标是使全财富增长。不仅要有经济利益,而且要有社会效益;在企业本身的同时,考虑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有时为了国家利益需要牺牲部分企业利益。并且,我国证券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来确定“股东权益”。把“股东权益最大化”作为财务治理目标,既不公道,也缺乏现实可能性,而把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治理目标则显得更。 但是,用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治理目标,如何计量便成了。为此,现在通行的说法有若干,其中以“未来企业价值报酬贴现值”和“资产评估值”具有代表性。这两种说法有其科学性,但是其概念是基于对企业价值一种较为狭隘的理解上的。企业是社会的,社会是由各个不同的人构成的,企业的价值不仅表现在企业本身增值的作用上,而且表现在对社会的贡献上,表现在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贡献。所以企业财务目标的制订,既要符合企业财务活动的客观,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治理的实际情况,使之具有实用性和可操纵性。那么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衡量指标应该以相关者的利益为出发点。
2.对相关者利益的初步思考 从广义上来说,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包括存在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但是,在确认财务治理目标为“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时,这样说无异于推卸责任,将这个目标放到一个只能在上讨论,而在现实中无法运用的地步。因此,在这里,我们只将“相关者”局限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包括经理职员)和政府。至于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供给商和企业客户(消费者),在假定他们是理性的人的条件下,其利益由本身的选择和与某个企业交易得到保证。 那么如何相关者利益呢?在这里,我借用王化成先生提出的“薪息税前盈余”的概念,它包括薪、息、税(所得税)和薪息税后盈余(即财务中通常所说的净利)。薪即职工工资,代表了职工利益;息即利息,代表债权人的利益;税在这里特指所得税,代表国家利益;企业的净利,代表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很明显,这个概念充分体现了上面所述狭义的“相关者利益”。在理论上便于理解,在实际中有确定的数字,也具有可操纵性。 不过,单纯的“薪息税前盈余”不过是薪、息、税和净利的简单相加之和。这个指标有其缺陷,即它不考虑各种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相关程度的差异和各对象所冒风险的大小。事实上,谁与企业关系越密切,为企业提供越为关键的资源,谁对企业的影响力就越大;另外,谁为企业的经营所冒风险越大,其要求就应该更大程度地被满足。因此,有必要对这个指标做些调整,一种可行的做法是为薪、息、税各按其重要性设定一个权数,并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和客观环境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企业现阶段的财务治理目标的较好选择,应该使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在科学设定薪、息、税和净利的权数的条件下,谋求其加权和的最大。当然这一提法只是我们个人的一个初步设想的,在实际中也有很多欠考虑的地方。我们的任务就是探索出在条件下既切实可行又能发挥作用的财务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