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固定资产具体准则的几点变化(2)
2017-11-13 04:07
导读:四、确定折旧的定义及折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折旧定义为,“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
四、确定折旧的定义及折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折旧定义为,“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这一折旧定义,是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角度阐述的。一是指明固定资产应该存在使用寿命,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否则,不能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二是,固定资产折旧要选用一定的方法。在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可选用的方法包括年限均匀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正当;三是确定了折旧数额。即,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残值后的余额,假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预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预备累计余额。这一折旧定义简单、明了,操纵性较强。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进帐的土地。”这无疑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进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进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进帐的土地。”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进的固定资产”等排除在不计提折旧的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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