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予把握的几个题目(2)
2017-11-15 02:46
导读:四、抵押权人最难把握的最大风险,抵押价值评估最难把握的题目是抵押房地产的权利题目 房地产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特定交易形式,它是一种将来时的
四、抵押权人最难把握的最大风险,抵押价值评估最难把握的题目是抵押房地产的权利题目 房地产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特定交易形式,它是一种将来时的可能转让行为,房地产的权利是以登记为条件,通过让渡来实现的。但事实上房地产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登记的,而我们的抵押价值评估没有理由把这些尚不能登记或无法登记的客观的权利价格不评估进往。也就是说在抵押房地产中,由于其形态各异、权利交错,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抵押权人所能实现的房地产权利一般都小于即是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但这个小于一定不能是抵押价值评估者的失误所造成的,抵押价值评估结果一定不能发生估价对象权利被违反客观地夸大。比如,在沪市某中心区,曾有一幢不大的商品住宅,在建工程抵押时已结构封顶,市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0多元,但在此前已以10000元的整体价格销售给了某外商。虽未登记,合约已签,第一笔款项已支付。实际抵押人的权利最大价值的不利情况(即不考虑可以毁约的情况),也就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情况,已被锁定在销售价格上。而部分销售款已发生,未作封闭式监管的款项要剥离,后续工程至竣工交付尚未尽义务款项及相应利润的扣除,都必须在抵押价值评估时一并考虑。 另外,笔者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件事,有一开发商将销售不出往的高层商品住宅,在不转移房地产权利人的情况下,作动迁安置之用后,欲将其抵押给银行作货款担保之用,委托抵押价值评估。这例估价对象属于抵押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商品住宅,是不能变现的。产权方的权利,仅仅是可以获得售后公房的产权补偿部分(如再一次被动迁,在上海则可获得动拆迁评估价格额20%的产权补偿)。假如一直维系未设定租赁期限的租赁行为,则在此期间,非但不能抵押变现,产权人还要月月尽义务,年年担责任,定期要贴钱。这宗房产假如抵押,抵押人对该房地产拥有的抵押权利价格该为多少。但从房地产权利证书和权利登记上,见不到已作动迁安置之用的字样,假如我们不坚持一定要踏勘现场,就不能发现喜气洋洋装修着估价对象的被安置居民。 我们还碰到将尚可使用年限为25年,前20年租金已一次性收缴的办公楼来抵押作担保的情况,抵押人房地产权利的严重缺失情况是不少的,而且此项风险一旦发生,抵押价值评估的价格就不可能再保证其评估的正确性了。因此,在抵押价值评估过程中,一方面应当留意银行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对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可以真正让渡的权利价值,根据应当占有且已经占有的资料和现场踏勘把握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定,才能保证为后续抵押价值评估创造必要的条件,才可能保证后续抵押价值评估作业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