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3)
2017-11-15 06:22
导读:三、现阶段进一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相关对策 1.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第一,政府可以考虑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特殊财税优惠政策。国家
三、现阶段进一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相关对策 1.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第一,政府可以考虑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特殊财税优惠政策。国家应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贷款利息优惠、直接拨款等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主要用于支持新建企业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制造。比如:对于新办中小企业,可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而对于可能成长为大企业的中小企业或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年限可适当长一些;对不同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不同的政策;对下岗职工和社会失业人员自主创办小企业,国家应适当减免征收某些税种,并提供一定的小额优惠贷款,若在自主创办的小企业中还安排其他下岗人员的,那么还可按安排人员的多少,直接给予相应数量的资金补助;进一步放宽创办中小企业的外部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金,简化开业登记手续;对设备投资可减免所得税;对采用特定新产品和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实行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政策;增加政府在中小企业的采购等。 第二,继续清理各种形式繁杂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负担。当前应继续以和车辆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将必要的收费项目纳入税收轨道,把收费项目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在清理税费的基础上,以法规形式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让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就能清楚知道自己应该承担的税费有哪些,多少金额,以便经营成本,预测收益,及时准确地做出投资决策。 第三,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财政补贴、贷款援助和政府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创新,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财政补贴,通过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专项补贴。政府也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获得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政府优惠贷款等。同时,应尽快制定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优先采购本国高技术产品,增加中小企业在政府
采购合同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获得大型采购合同的分包合同,使政府采购成为推动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国高产业发展的“助推器”。
2.完善支持中小企业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中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我国的企业立法和有关政策又主要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这就使得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处在不同竞争起跑线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更快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我们必须抓紧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或《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使中小
企业管理走上法律化轨道。《中小企业基本法》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应含有中小企业机构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措施等规定,使得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的融资等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应对中小企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专门立法,规范其职责、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还应允许中小企业成立互助合作的金融机构。
3.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 建立中小企业银行,具体来说,可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种类型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将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和固定资产方面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社联社改制而来,充分发挥这些地方性银行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服务。
4.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政府的信用担保。近年来,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已制定了一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例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就是为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而设立的。在某些城市,如江苏的连云港,由政府牵头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种做法值得进一步推广。 二是设立担保基金和建立担保机构。它们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了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支持,银行就可以降低风险,而中小企业也能更容易地获得贷款。担保基金可以以较少的资金保证带动更多的银行贷款。 三是互助担保基金。由于中小城市企业自身力量有限,因而建立互助担保基金是一种较理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