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思路与对策(4)
2017-11-16 06:30
导读:3、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法制环境 随着“后股改时代”的到来,进一步深化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全面改革将迅速展开,市场长期积
3、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法制环境
随着“后股改时代”的到来,进一步深化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全面改革将迅速展开,市场长期积累的其他突出的制度性问题和矛盾也将随之浮出水面,提上解决的议事日程。如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新股发行制度、退市机制、作空机制以及其他金融创新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建设问题,都该相应地得到强化,有的甚至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以更规范、更权威的方式提供法律保障。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促进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使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一个质的飞跃。
(1)尽快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立法严重滞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的现象十分严重。突出表现为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恶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为此,有关部门必须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订,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和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执法手段,改革执法程序,彻底改变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法制环境不配套,执法效率低下的局面。
(2)进一步改革新股发行(IPO)制度,完善一级市场准入机制。随着股改“新老划断”时点的确立,上文提到的给股市全面正确定位得到落实之后,就有必要检视新股发行制度的演进和探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内容。在股市成立的较长一段时期,我国新股发行基本上是基于企业剥离式重组的定价发行(主要是高溢价发行),实施上市的额度管理和审批制度。这一政府行为扭曲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诸多蔽端。因此须进一步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完善一级市场准入机制。第一,应加大机构配售比例,取消其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一方面增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竞价中的谈判力量和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改变市场投资者结构,从外部推动公司治理的持续改进。第二,在询价制出台后,“新股不败”已成为历史,所以应取消市值配售,恢复实行现金申购。第三,放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上市标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发展。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市场的新陈代谢。虽然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有相应规定,但线条较粗,实际执行中没有一个科学的、客观的衡量标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加之在行政力量的多方牵制下,针对不合格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姗姗来迟,直到2001年才以PT水仙的退市走出破冰之行。将劣质公司和严重违规公司摘牌逐出市场,是资本市场自然的新陈代谢过程,这样不仅使公司经营层感受到市场约束,进而勤勉尽责,守法经营,而且有助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风险。这一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是强化资本市场功能的一个必要的基础性条件。因此,一方面要加紧完善和规范《公司法》中关于退市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同时加强执法的力度,真正将退市机制做到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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