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4)
2017-11-17 01:10
导读:其三,采用先进的贷款评级技术和方法。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不断改进内部评级的制度、方法,规定某项新贷款的预期损失率不得超过一定比
其三,采用先进的贷款评级技术和方法。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不断改进内部评级的制度、方法,规定某项新贷款的预期损失率不得超过一定比率(2004年规定为1%)。
其四,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对行业、地区、客户都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设定风险限额,并实施严格的限额管理。在行业、地区方面,还设定了集中度控制目标。尤其是行业评级,为开发银行逐步退出高风险行业,进入并加大低风险行业的贷款力度提供了依据。
另外,开发银行还实施了资产组合管理和早期预警系统等制度,并对不良贷款强化回收力度,减少贷款损失。
实践表明,国家开发银行以盈利为目标,通过建设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信用的方法、途径,实现了国际先进的市场业绩,并同时履行了贯彻国家政策、实现政府目标的职责,探索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运营范式。从立
法学上讲,国家开发银行的实践经验,是开发性金融立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法律制度中给予适当体现,是立法的一个要求,是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确认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① 陶冬:“中国银行业革命悄悄来临”,载《经济资料》2005年第9期。
② 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动退出的案例如助学贷款,参见《国家开发银行首批助学贷款发放》,载《人民日报》2005年5月9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