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绩效(2)
2017-11-17 01:20
导读: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
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
3.股权结构与经理层 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是否在经理层存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或监事)和经理层能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出来;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则相反。
(二)股权结构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为内部治理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增加了“防火墙”,但即使外部治理机制制订得再完善,如果股权结构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也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很难说明公司内外部的治理机制谁是因,谁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场治理机制,随着新股的不断增发或并购,股权结构可能出现过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另一个例子是,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的经营者常常为了掩盖个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钱买意见”,这就会造成注册师在收益和风险的夹缝中进退维谷,使得外部社会治理机制也会被扭曲。
二、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治理绩效作用的实证分析 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中外学者的实证也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大体分为“股权结构相关论”和“股权结构无关论”(Holdenese and Sheehan,1987通过对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与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的绩效比较,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无相关关系),但更多的结果支持了“股权结构相关论”的观点。Jansen and Mechling(1976)认为公司价值取决于内部股东所占股份的比例,这一比例越大,公司的价值越高。格罗斯曼和哈特 (1980)证明,如果公司股权是高度分散的,股东就缺乏密切监督公司经理人员的足够的热情。Stulz(1988)则建立了一个模型证明,公司价值最初随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而后开始下降。 Myeong-Hyeen Cho(1998)采用最小平方回归的,对500家制造业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公司价值随内部股东拥有股权比例的增加而增加,并且认为股权结构是个内生变量。 国内学者高明华,杨静(2002)对 2001年的327家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进行了,发现随着股东数的增加,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负面逐渐降低;而国家股比例、法人股比例、流通股比例和职工股比例四个指标与公司绩效指标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之间均无显著相关关系。国内学者孙永祥(1999, 2001),黄祖辉(1999)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四种机制发挥作用的影响人手,认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这两种极端的结构相比,有一种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总体上最有利于四种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因而具有该种股权结构的公司绩效也趋于最大。郑德埕、沈华珊(2002)的显示国家股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的经营绩效均存在较弱的负相关关系;许小平(1997)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国家股比重越高的公司,效益越差;法人股比重越高的公司,效益越好。这些研究都显示并进一步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最显著特征——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可以说它是造成公司治理结构扭曲,治理绩效低下的直接原因。国有股“一股独大”主要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外制衡机制的有效运行,下面将就这个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