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研究(2)
2017-11-17 03:53
导读:证券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能给证券市场一个正确的信号,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助于畸形心态的矫正。如果所有的利益主体没有明确的预期,他们会企图在混
证券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能给证券市场一个正确的信号,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助于畸形心态的矫正。如果所有的利益主体没有明确的预期,他们会企图在混乱的市场中通过错误的手段攫取利润,让社会承担高昂的转轨成本。
二、证券公司的破产原因
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条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此确定了一个基本政策,基本上是“两个同意”和“五个完”。“两个同意”即破产申请经证监会同意、破产受理经最高法院同意。“五个完”即个人债权债务清偿完、资产和账册清理移交完、证券类业务处置完、保证金缺口补完、员工安置完。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包括必须有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赃款赃物的处置方案要妥当等。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受理的高门槛标准,不利于证券公司走市场化的破产程序。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证券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就应受理。
三、证券公司破产的申请人分析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新《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新《破产法》第134条赋予证监会破产申请权。我国证券公司大多数是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做的不好,因此当证券公司面临破产危机时,债权人未必知情,如果此时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就有可能使客户和债权人遭受重大的损失。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证监会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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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
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破产申请人资格的问题,有关国家的立法例设有最低债权额的限制。债权人所享有的无担保债权额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否则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在英国,此项标准为750英镑。以英国法为蓝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的立法,也实行了最低债权额标准,其中:美国为5000美元;德国则直接剥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必须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提出;而日本、英国等国的监管当局被赋予破产申请人资格。
笔者认为,根据新《破产法》,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应该享有破产申请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这也说明证券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无需取得证监会的同意。事实上,根据新《破产法》,证监会可以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申请破产重整,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破产的监督管理。但由于证券公司对应众多的自然人债权人,如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会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在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办法》时,应根据证券业的特殊性,参照国外立法,对普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从债权数额大小上给予必要的限制。 (三)证券公司
由于证券公司属于进入机构,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退出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因此,证券公司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申请,但必须取得其主管部门证监会的批准。
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产清算程序是把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收集、整理和变卖,然后把所有财产或财产变现后的收益全部分配给债权人的程序。从此,除去不受执行的财产以外,债务人将不再拥有任何财产。简言之,债务人将一切从头开始。为了顺利实现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之间的对接,有效保护广大债权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加以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清算程序的目的是为债务人身陷债务绝境时提供一种解决办法,使证券公司顺利地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