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代理工作
2017-11-17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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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代理业务象雨后春笋,焕发了
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代理业务象雨后春笋,焕发了勃勃生机,显示了强劲的势头。广大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代理制实施时间较短,代理人来自不同层次,管理办法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保险代理工作存在一些。为此,笔者就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和如何开展业务、如何加强管理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国有独资的中保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中保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
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保险业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具体使用代理人的各家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与管理均给予高度的重视,从政策上就保险代理人的种类、设置条件、设立程序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2月,央行又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于1997年12月,有关部门针对保险代理业务发展迅速、相应管理滞后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其中就代理人的资格、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及执法管理做出了较细的规定,并从1996年起首次实行了保险代理人专业资格。目前,已有近50万保险代理人取得了资格证书,并活跃在各地的保险市场,为唤起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为促进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保险代理人发展的时间较短以及区域间的不平衡,保险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1.保险公司之间互相争夺代理机构,导致手续费给付标准提高;2.为争抢保险业务,随意设立保险代理点,既无保险代理证书又无保险公司委托代理证,甚至连保险代理协议尚未正式签订,就委托代理保险业务;3.与保险代理点结转保费不及时,随意性较大;4.对代理点领用的单证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5.普遍存在重代理、轻管理的倾向,对各代理点督促、检查不力,指导不够;6.代理人业务素质差,单纯为手续费而展业,致使承保质量得不到保证;7.超越代理权限,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8.直接争抢已在被代理公司的保户(此问题尤以续保期财险和寿险为甚),并向被保险人索要代理手续;9.不按规定办,脚踩几只船,打保险公司的牌,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10.利用对客户的制约关系,强迫客户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11.挪用保费,造成资金安全无保障;12.曲解条款,夸大回报;13.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14.代理人发展的业务赔付率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代理人的素质问题,二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应加强培训外,还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关心代理人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