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问题探讨(2)
2017-11-21 01:40
导读:4.对于补贴收入,应按所获得收入的持续性来确定是否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对于政策有效期短于三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
4.对于补贴收入,应按所获得收入的持续性来确定是否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对于政策有效期短于三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应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中,而政策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连续可得的补贴收入则不在此列。
5.非经常性损益不仅涉及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领域的交易或事项,也会涉及生产经营领域的交易或事项,如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支付或收取资金占用费,关联交易等,这些交易或事项所发生的损益平时直接记入营业收入或营业费用。
6.公司在计量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其所得税影响数。《问答》颁布前,上市公司披露1999年中报和2000年年报时,均未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但是按照《问答》的要求,今后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新股材料中都将披露税后非经常性损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三、存在的及对策
此次发布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规范,对2000年以来上市公司出现的重大现象如资产置换、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资金使用中的资金占用、委托理财等都有所涉及,并将其损益列为非经常性损益,这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强信息的可预测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但是,仔细《问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可以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规定。
1.处置下属部门,并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实施计划到完成出售可能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下属部门可能还会断断续续进行营运,那么,这期间所产生的损益是否应该全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对此,《问答》没有说明。笔者认为,由于准备处置的分部的损益不具有持续性,因此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加以列报。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公司在实行新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后,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将导致比较财务报表中净利润的增减变动,其变动数按《问答》的要求应包括在当年的非经常性损益中,这样做似有不妥。我们知道,由于在比较财务报表中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会计政策变更时,已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比较合计报表郑间被一致地采用,该会计政策也将在未来期间被一致地采用,故用该会计政策处理的损益已是经常的了,不应将此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加以列示。
3、按照《问答》规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应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制对不少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来说,关联交易是生存的命脉。往往会持续进行下去。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合了净利润的大部分。尽管关联交易的价格(即转让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往往相去甚远,如果将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全部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中,那么,这些企业经常性损益可能就所剩无几,这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迷惑,同时,这部分损益也并不是一次性的和偶然的。因此,笔者认为,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中以正常交易价格的损益仍应作为经常性损益。
4.对于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1999年12月8日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但《问答》中对此只字不提。有的上市公司在披露的2000年年报及2001年中报中,仍将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其实,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应进行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可见按现行的会计处理,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不一定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只有当期损益的部分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加以披露。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5.对于短期投资及长期债券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应作为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问答》也未作说明。《问答》中只将处理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委托投资收益明确列为非经常性损益,很容易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其他投资收益都是经常性损益,包括短期投资及长期债券投资产生的收益。但对大部分企业(除以证券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外)来说,短期投资及长期债券投资都是非正常进行的活动,其产生的损益似应为非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