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经济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制度选择(2)
2017-11-21 04:35
导读:二、非农发达地区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个别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革成功的例子说明,股份制改革也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可
二、非农发达地区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个别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革成功的例子说明,股份制改革也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我们如何解释其原因呢。 一种流行的观点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搞股份制,但在经济落后地区,则可以搞合作制。这在我国可能是事实,但决不是理由。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合作金融具有永恒性,它与经济发展水平无关,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而且存在合作金融(路建祥,1996)。 在前面论述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的时候,我们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在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村地区随着乡镇异军突起,逐步城市化。农村的主要生产单位已不再是广大的农户,而是工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以前占大多数的以农业为主的农户已经变成了工人或企业主,他们已经失去了对合作金融的需求。因此,在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革则既有必要,也有可能。这正如Tremblay和C?té (2002)所论证的,在社员可以从多渠道获得金融服务,当传统弱质产业逐渐消失或社员自身需求发生变化时,信用合作社自身也可能发生质变。 可见,的关键不是经济的发达程度,而是非农产业的发达程度。在我国,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是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其传统的农业已经或者接近消失,特别是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户已经或者接近消失,农村资金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满足这种非农产业发展的需要,为了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股份制无疑成为必然选择。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在深圳,几家农村信用社逐步发展成了股份制的深圳发展银行。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是其变化的根本原因。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并没有表现为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其农村农户经营和以农业为主的基本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而其农村信用社(特别是基层信用社)很少出现股份制发展倾向。很明显,造成国内外农村信用社不同变化趋势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独特变化。 显然,有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改革为股份制,但并非所有的地方都适合于搞股份制。我国大部分农村还没有出现发达地区出现的那种情况,因而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同时也没有可行性。在一些地区,由于信用社的亏损、本身效益不佳等原因,人们试图通过股份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其一,有些农村信用社已经负债累累,甚至已经没有资本金,拿什么进行股份制改革?其二,这些地区的社员往往是广大的农户,信用社进行股份制之后将不可能为他们服务,这可能将广大的农户推向高利贷的深渊。第三,农村信用社效益不佳并非源于合作制。一般认为,农村信用社效益不佳与其历史包袱过重有关,而通常所说的历史包袱包括三部分:农行和信用社脱钩时遗留的不良资产、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以及合作基金会带进的不良资产。很显然,这些不仅与合作制无关,反而正是不尊重合作制的结果。试图通过股份制改革来解决信用社效益不佳的问题,至少是药不对症。 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在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地方,如何满足仍然存在的少部分农户的贷款需求?而在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改革的地方,如何适应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需要?
三、结 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在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可能性在于他们已经存在。我们不应该把合作制原则或合作金融特征作为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标准,互助融资是合作金融的基本目的,同时也应该是衡量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标准。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进入门槛并不高,但要使其规范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其没有达到理想的境界而否定其存在的现实和价值。 2.在不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革。